题 目: | 关于提高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建议 | ||
领衔代表: | 代 表 团: |
主办单位 | 会办 | 交办日期 |
2008-04-11 |
承办单位 | 答复日期 | 答复内容 |
住建厅 | 2008年5月27日 | 详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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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建议
A 海南省建设厅 对省人大四届一次会议代表第2005号建议的答复 周敬民代表: 您提出的《提高城市房屋补偿标准的建议》(第2005号)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海南拆迁行业的关心!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不得设定补偿标准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应当由浮动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格,而不能由政府确定僵化的政府指导补偿价格,其有悖于市场经济原则。 二、我厅正着手编制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补偿费用标准 2008年下半年国务院将颁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原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废止。我厅将根据新条例规定,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等法定补偿补助费用标准加以明确。 联系人:赵文川 电 话:65361225 13322006072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抄 送:省政府办公厅督查议案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