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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建议制定《城镇下岗职工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规定》的议案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7-04-09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07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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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议制定《城镇下岗职工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规定》的议案
龙仕强代表:
    您提出的“建议制定《城镇下岗职工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规定》”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镇下岗职工社会保险问题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业保险条例》中规定,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一年的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与其从业人员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单位证明和参加社会保险的证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
    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我省最近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对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给予社会保险补助优惠扶持。这部分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这一政策促进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同时也减轻了部分服务型行业的负担。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
    2007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7]2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对划入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要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生活水平不下降的保障办法,在城镇就业的可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已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
    感谢你们对劳动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社会保险一处
    联系人:龙小敏 电话:6536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