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文函〔2007〕31号
对海南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139号的答复(B)
董宪曾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组织挖掘和抢救海南地方(民族)特色文化遗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组织力量抓紧挖掘和抢救海南地方民族特色文化遗产问题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我省已经设立了“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该中心设在省群众艺术馆(艺术研究所)内,主要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业务指导、人员培训、项目申报等相关具体工作。各市、县也相继成立了市、县级保护中心,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制正初步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为了提高保护人员工作水平,我省分别于2005年、2006年在海口、儋州举办了三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培训班,全省各市、县文体局干部、保护中心主任和群艺馆(文化馆)馆长及从事保护工作的人员参加了学习。通过培训,提高了文化干部的业务素质,为进行全面普查在队伍建设上做好了准备工作。抢救和挖掘和海南地方民族特色文化遗产工作主要依靠当地的保护队伍开展工作,省中心对基层的保护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新时期一项新的工作,各级文化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存在着需要学习和不断提高认识的问题,我省在今后还将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队伍建设。
二、关于从财政预算里安排专项资金等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离不开经费的支持。目前,由于经费缺乏,我省全方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进展较为缓慢。按现行财政体制,省财政的经费只能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名录项目的保护。市、县非物质文化资源的抢救、挖掘、普查、记录、整理等工作经费应该由当地的财政资金支持。我省虽然经济基础较为薄弱,但省财政在2006年已投入“非保”资金约29.7万元,已有23.5万元投入到市、县9个国家级名录、24个省级名录项目的保护上,其中重点支持琼中抢救濒危文化遗产经费2万元。
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我们将建议各市县中心也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进行“非保”工作,抓紧挖掘和抢救海南地方民族特色文化遗产。
随着各级领导对“非保”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我们相信,今后我省将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政府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保”工作。
感谢你们对我省文物事业和我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
联系单位和联系人: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文化处 闫桂君
联系电话:65309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