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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南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代表建议第2059号的答复
陆文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昌江工业区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于昌江工业区内的工业项目,应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排污的监测和监督管理,确保企业废污水达标排放。
二、昌江县城居民生活污水未经处理自由排放,部分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未达标直接排入石碌河等河流,造成部分河段水质恶化,对当地居民饮用水安全与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昌江县城污水处理厂已列入我省“十一五”污水处理规划建设项目,规划新建县城污水处理厂1座,规模3万m³/d,投资估算10800万元。我局将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厅积极指导开展该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国家及省级资金对昌江县城污水处理厂项目的支持。昌江县政府要把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加大地方财政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为项目实施创造基本条件。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意见》要求,尽快开征污水城镇处理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前期工作的投入。
感谢您对我省污水处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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