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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继续保留财政留成政策的建议 许云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7-04-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财政厅
200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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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保留财政留成政策的建议 许云

   
    对海南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代表建议第2169号的答复(D)
   
    许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继续保留财政留成政策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继续保留海口保税区财政留成政策问题。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2002]50号)和《关于重新确定省对海口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2002]77号)的有关规定,海口保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政策由海口市人民政府制定。因此,关于继续保留海口保税区财政留成政策问题,应由海口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关于省对海口保税区专项补助问题。根据省政府对我厅《关于上报调整完善省与市县财政体制工作方案的请示》(琼财预[2006]947号)的批示精神,在对我省现行财政体制2002-2006年运行情况进行详细调研的基础上,我厅目前正在着手研究制定调整完善现行财政体制的具体方案。我厅将根据省本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海口市财政发展状况、省内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财政政策等实际情况,在调整完善现行财政体制时统筹考虑您提出的有关建议。
    感谢您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真诚地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以帮助我们改进工作。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抄送: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人:申琦
    电 话:68531748
   
海口市
200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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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保留财政留成政策的建议 许云
对省三届人大第五次会议
    第2169号建议的答复
   
    许云代表:
    《关于继续保留财政留成政策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保税区、高新区建设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保税区、高新区现行财政体制是按照《关于重新确定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海府[2003]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即其区域范围内产生的收入,市级留成部分(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除外)在年度财政结算时,以专项补助的形式补助给保税区。另按照《关于重新确定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2002]50号)和《关于重新确定省对海口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2002]77号)的相关规定,2003-2006年省政府每年给予保税区、高新区专项补助2000万元。上述专项补助用于保税区、高新区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技术改造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投入。
    根据省、市的工作部署,保税区将向西移,仅保税区西迁第一期基础设施建设和征地成本需5亿元左右。若按目前保税区的可用财力增长速度,建设资金将成为制约保税区发展的瓶颈。为此,借保税区西移和2007年的新一轮体制调整契机,为确保保税区发展拥有充足的财力保障,我市已将保税区的现状和困难上报省政府,请求省政府解决以下问题:一是保税区区域范围内产生的税收收入,即扣除上划中央税收外,省级、市级税收收入(市级固定收入教育费附加、车船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除外,下同)和非税收入全部由保税区留用;二是加大扶持力度,省政府每年给予保税区5000万元的专项财力补助;三是西移区域内保税区域(1.93平方公里)外新增企业新增的省、市税收留成收入,由海口保税区和澄迈县按8:2比例分享;四是原保税区所欠工业发展资金的本息和资金占用费约22,076万元给予豁免或延期。
    此复。
   
   
   
    二○○七年九月三日
   
   
   
    联 系 人:陈军
    联系电话:66704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