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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解决110千伏电压等级企业用电收费和税收问题的建议 杨福生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7-04-09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发改委
200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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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对海南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49号的答复
杨福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110千伏电压等级企业用电收费和税收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征求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电网公司等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东方市、昌江县110千伏等级输变电收费和征税问题,经协调供电部门同意,按管理与收费、纳税分开的原则办理,即将110千伏线路的调度、运行、检修、维护与110千伏专线用户的抄表、计量、收费分离,110千伏线路的调度、运行、检修、维护仍由儋州供电公司负责;110千伏专线用户抄表、计量、收费移交东方、昌江供电公司负责。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的征收按“属地征收”原则办理,即由负责110千伏专线用户收费的供电部门向当地税务部门纳税。
    二、涉及相关市县财政收入的平衡问题,去年吴昌元常务副省长曾主持省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过此问题,海南电网公司,东方、昌江、儋州等市县及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都参加了会议,吴昌元常务副省长要求由省财政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方案,参会的市、县政府负责人都已表态同意。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单位:省发改厅价格处
    联系人:古海明
    联系电话:65374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