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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要求减免陵水黎族自治县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地方配套资金的建议 陈健春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7-04-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发改委
200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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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对海南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192号的答复
陈健春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要求减免陵水黎族自治县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地方配套资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贯彻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一项基本的政治任务,这关系到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利以及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大问题;同时,又是一项促进我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依据。多年来,我们一直认真遵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在项目安排、资金投入等方面,尽可能地给予我省少数民族地区更多的扶持和帮助。
    关于“减免地方配套资金情况”问题,由于不同的部门、不同的资金专项,国家与地方的投资比例都有所不同,因此,根据国家各部门和资金专项的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国家贫困县、省级贫困县及中西部地区国家投资项目要求配套资金的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省财基建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情况:
    目前我厅安排给民族地区的省财政基建投资项目,基本不要求市县安排配套资金。
    二、关于国家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情况
    (一)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国家发改委一般不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我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红色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国家投资比例为60%,要求地方配套40%,目前,国家没有对民族自治地区免除配套资金的规定。
    (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检法司等项目国家投资比例为80%,要求市县配套比例20%,目前,国家没有对民族自治地区免除配套资金的规定。
    (三)农村安全饮水和水利项目国家投资60%,要求地方配套40%;小城镇建设项目国家投资50%,地方配套50%;林业项目国家投资75%,地方配套25%。目前,国家没有免除以上配套资金的规定。
    (四)县乡公路项目,国家投资30%,要求地方配套70%;农村通畅工程,国家投资50%,要求省级配套25%,市县配套25%;其他交通项目,国家投资10%-20%,要求省配套90%-80%,市县配套25%。目前,国家没有免除配套资金的规定。
    (五)小型农田水利、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小流域治理等以工代赈项目,国家投资80%,要求地方配套20%。但经过我厅的积极争取,国家默认免除配套资金。目前,以工代赈项目执行过程中基本不要求市县配套资金。
    加快我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历来是我省各届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不管在项目的安排、资金的投入上,都给予了更多扶持与帮助。因此,我们将一如既往的关注和支持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积极争取国家免除或减少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比例。
   
    联系人: 杨国能 联系电话:65342326
   
    二00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