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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把我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的建议 梁昌烈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6-03-2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财政厅
200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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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把我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的建议 梁昌烈
(A)
   
   
   
   
    琼财建[2006]578号
   
   
    对海南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代表第2229号建议的答复
   
    梁昌烈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把我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的建议》收悉。经商省交通厅,现答复如下:
    从2001年起,我省公路养路费中统筹安排给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已纳入省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长期以来,我省公路养护资金按取之于路、用之于路的原则,从燃油附加费中统筹安排公路养护资金(含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因此,各级财政部门一般不在燃油附加费之外安排公路养护资金。但随着我省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及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市、县财政将适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今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规定印发了《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以下称《实施意见》),按《实施意见》要求,我省将建立健全以市县为主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并规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燃油附加费中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和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其中,省交通主管部门按以下标准补助给市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1,000元。此外,各市县政府应统筹安排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目前,省财政厅、省交通厅正积极稳妥地按《实施意见》逐步推进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抄送:省人大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财政厅 陈卫群
    联系电话:6854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