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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提高少数民族地区民房改造补助标准的建议 王秀花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6-03-2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财政厅
200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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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少数民族地区民房改造补助标准的建议 王秀花
(A)
   
   
   
    琼财预[2006]273号
   
   
    对海南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代表建议第2227号的答复
    王秀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少数民族地区民房改造补助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自1992年进行农村少数民族民房改造工作以来,已经完成了近90%的改造任务。2004年、2005年省财政按照每户平均补助2000-3000元的标准给包括五指山在内的部分市县分别下达民房改造资金2,000万元,2006年继续安排2,000万元用于民房改造的收尾工作。财政资金的补助及标准是基于“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和“先建先补、后建后补、不建不补,特别困难的多补,一般困难的少补”的原则制订的,同时要求各市县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筹资,使这项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形成政府领导、社会帮助、群众出力、齐抓共建的局面。该政策较好地发挥了财政资金的主导作用,也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及群众自身的积极性,避免了一刀切的不公平现象。基于以上原则,我们认为应当保持上述政策的延续性与补助标准相对稳定性,避免引起相互攀比,打乱民房改造的总体部署,妨碍民房改造工作稳步开展。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我省既快又好地完成民房改造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新的思路。要求我省不仅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农民群众进行自身居住条件的改善,更要帮助他们改变“等、靠、要”的被动思想;同时将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入到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去,特别是直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基础设施中去,千方百计使我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建设搭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快车道。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真诚地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以更好地改进我们的工作。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抄送:省人大办公厅
    联系单位:海南省财政厅预算处
    联系人及电话:李镭 联系电话:68596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