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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理顺昌江县境内电费税收问题的建议 吉延军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6-03-2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国税局
200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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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顺昌江县境内电费税收问题的建议 吉廷军
对海南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代表建议第2041号的答复
   
    吉廷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理顺昌江县境内电费税收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增值税实行属地征收的原则,海南电网公司及下属各供电公司必须以其在当地实现的电力销售收入(以电力输出点、收取电费为准)为计税依据,就地申报、缴纳、清算税款,不能按用电单位来确定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在现行供电体制下,昌江县境内用电大户由儋州供电公司直接供电并收取电费,相应的增值税款也只能在儋州市缴纳。
   
    二OO六年八月三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督查议案处),昌江县国家税务局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国税局办公室 石发明
    联系电话: 0898-66509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