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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将办理落实代表建议专款列入财政预算的建议 李少凡等6名代表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6-03-2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财政厅
200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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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办理落实代表建议专款列入财政预算的建议 李少凡等6名代表
琼财预[2006]543号
   
   
    对海南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代表建议第2032号的答复(D)
   
    李少凡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办理落实代表建议专款列入财政预算”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和加强预算资金管理的要求,省财政安排支出的项目或事项应符合的条件为:1.属于省级事权范围;2.符合公共财政支出方向;3.合规、合理、可行,确有必要实施;4.所需资金在省财政财力承受范围之内。对于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资金类建议(指代表建议需安排资金才能解决的项目或事项,下同),符合上述要求的,省财政及有关部门将认真吸收采纳,并予以落实。省人大代表可在每年预算编制前将有关建议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经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有关部门将所需资金列入年初预算。但对省人大代表在预算编制完成后提出的资金类建议,省财政和各部门不宜在预算编制时预留办理资金。原因在于,省财政和各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无法预知建议具体情况,难以确定预留资金额,而且预留资金不符合年初预算细化要求,将影响编制预算的准确性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如此类建议确需实施,可按规定程序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真诚地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以更好地改进我们的工作。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