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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要求把在我市征收的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金额返还我市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6-03-2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财政厅
200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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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把在我市征收的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金额返还我市的建议
(D)
   
   
   
    琼财建[2006]501号
   
   
    对海南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代表建议第2004号的答复
   
    芮锡森代表:
    您在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要求把在我市征收的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全额返还我市的建议》有关部门已转我厅办理。经商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建设厅,现答复如下: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城镇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收支管理办法》(琼府办[2004]106号)的有关规定,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以全省电网销售总电量的80%作为征费总电量,由省供电部门按0.015元/千瓦时的标准征收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并将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上缴省财政厅。由于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已包涵在现行电价标准内,属价内收取的专项用于城市公共照明电费,而价内电费属海南电网公司营业收入。我们认为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是海南电网公司从其电费收入中按征收标准缴给政府的一项收入。因此,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不存在向各市县征收问题,不宜按属地征收并全额返还的形式管理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至于海口市路灯电费指标缺口问题,由于路灯电费指标是经省建设厅核准的公共照明设施所发生的电费,不是按实际发生的路灯电费安排指标,因此,核准的路灯电费指标与实际发生的路灯电费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为缩小路灯电费指标与实际发生的路灯电费的差异,省建设厅等职能部门将本着统筹兼顾、有所侧重的原则,对我省重点城镇和地区使用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采取适当的倾斜,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推进绿色照明及节电技术的应用,以提高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的使用效率。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抄送:省人大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财政厅 陈卫群
    联系电话:6854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