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大建议
题  目: 关于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规范医疗秩序的建议 张永金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6-03-2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卫计委
2006年8月15日
详细查看
关闭
关于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规范医疗秩序的建议 张永金
张永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规范医疗市场管理秩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目前,我省规定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以及名称中含有“海南”、“省”、“琼州”、“中心”等名称的医疗机构由我厅受理申请,其他医疗机构由各市县卫生局受理申请。在全省18个市县中,仅海口、三亚为设区的地级市,今后我厅将敦促海口、三亚市卫生局逐步将机构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卫生局。
    二、为进一步落实医疗机构属地管理,我厅已于2004、2005、2006年分三次将海口市人民医院等64家医疗机构下放到市县进行属地登记管理。目前省直医疗机构、专科医院和名称中含有“海南”、“省”、“琼州”、“中心”等名称的医疗机构仍在我厅登记注册。
    三、引导民营资本进入医疗市场,是深化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改变医疗服务基本由公立机构垄断的措施之一。吸引社会力量投入,由社会力量举办,为群众提供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可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四、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我厅负责对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进行审核,出具《医疗广告证明》,并无审批发布医疗广告的说法。在各市县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申请《医疗广告证明》,必须经当地市(县)卫生局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我厅才受理申请。
    五、根据省卫生厅、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海口市“120”问题的请示》(琼卫医〔2005〕66号),经省政府同意,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设立不依托于任何医疗机构独立建制的海口市紧急救援中心(以下简称120急救中心);海口市辖区120特服号码,归海口市120急救中心使用与管理,任何医疗机构未经许可不得设置和使用120特服号码;市120急救中心负责海口地区急救病人的现场救护和转运以及相关指挥调度工作,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120急救中心接受省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统一指挥;市120急救中心指挥系统与省中心指挥系统联网,信息完全共享,接受省中心的监控指挥。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