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5-09-18 10:58 来源: 海南省财政厅 【字体:   打印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产业发展,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下简称《自贸港法》)相关规定,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针对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经营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收入,由税务部门按经营者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3%征收,按经营者央地隶属关系或央地投资比例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地方收入100%缴入省级国库。

《自贸港法》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自主减征、免征、缓征除具有生态补偿性质外的政府性基金。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订了《通知》,明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免征归属于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通知》主要内容及考虑

《通知》严格落实了《自贸港法》相关规定,并明确了免征范围、起始时间等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免征范围。

免征的地域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主要考虑:《自贸港法》规定,国家在海南岛全岛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因此该免征政策的实施范围仅限于海南岛全岛,不包括三沙市。

免征的收入范围为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考虑:根据《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规定,中央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因此,该免征政策仅针对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部分实施。

(二)免征起始时间及期限。

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免征政策。主要考虑:一是实施时间考量。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与缴费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分为按月和按季两种,10月1日为第四季度起始日,按季缴纳的缴费人可从第四季度起完整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优惠。二是政策适用时间。“自2025年10月1日起”是以费款所属期为判定标准,仅适用于所属期为2025年10月及以后的费款。例如,11月份申报10月份费款时,可开始享受免征政策;而2025年10月份申报9月份及以前的费款,仍需按现行政策执行,不适用全免政策。同时,该政策不设置免征期限,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长期稳定的政策预期。

此外,为做好政策落实工作,《通知》明确规定了财政、宣传、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三、《通知》发布后新老政策适用问题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地方所属企业缴纳的费用,以及央地联营企业按地方投资比例计算的费用部分,予以免征;中央所属企业缴纳的费用,以及央地联营企业按中央投资比例计算的费用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规定执行,即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50%减征。

在三沙市,地方所属企业缴纳的费用,以及央地联营企业按地方投资比例计算的费用部分,按《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琼财支财〔2025〕106号)规定执行,即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50%减征;中央所属企业缴纳的费用,以及央地联营企业按中央投资比例计算的费用部分,同样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规定执行,即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50%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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