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有关校外托管机构场所的楼层设置、人员密度和疏散走道等方面的具体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为落实上述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场所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目前我省现有校外托管机构3000余家,托管中小学生约11万人,约占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总数9%。校外托管机构作为新兴业态,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需求,减轻了家长负担,但因缺乏统一标准规范,托管机构良莠不齐,一部分托管机构经营规模较小、管理水平较低、人员力量薄弱,在场所设置、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隐患。为保障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结合海南实际,在省人大立法的基础上,通过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应的安全要求,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场所的规范管理,有利于促进校外托管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通知》共四条,聚焦校外托管机构场所存在的问题,从楼层设置、人员密度、疏散走道、防火分隔要求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场所的楼层设置要求
托管对象为12周岁及以下学生的校外托管机构,应设置在建筑物4层以下(含4层,不包括地下、半地下室)。
(二)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场所的人员密度要求
校外托管机构场所的学生人均使用建筑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三)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场所的疏散走道要求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为每位学生提供独立床位,不得设置通铺,并且保留必要的疏散走道。
(四)明确场所防火分隔要求
校外托管机构场所设置在商业、办公等其他功能的公共建筑物内且被局部使用的,所在建筑物应依法验收合格。场所与其他功能区之间,应当使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场所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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