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下称《通知》)要求,优化我省环评分级审批管理,省生态环境厅对2021版《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了修订,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24年9月13日,生态环境部《通知》提出“对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环评原则上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制定了“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要求“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由地级市(市辖区)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项目环评”。
2021年12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及<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琼府办〔2021〕75号,下称75号文)明确了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及自贸港重点园区的环评审批权限。75号文与生态环境部《通知》要求不相符,需予以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规定》修订内容
明确设区市原则仅可委托区级审批报告表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通知》要求,在《规定》第六条增加设区的地级市政府“不得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内容。
(二)《目录》修订内容
明确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评文件审批类别。按照《通知》要求将其附件1中“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上收至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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