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及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海南时多次强调“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是国家宝贵的农业科研平台,一定要建成集科研、生产、销售、科技交流、成果转化为一体服务全国的南繁硅谷。”2015年,原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海南)建设规划(2015—2025年)》,划定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26.8万亩,纳入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予以保护,实行用途管制,有效地保障了南繁科研育制种用地需求。但是,由于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内的土地大部分属于农户承包地,农户土地流转意愿不高,“插花地”现象普遍;南繁基地活跃着大量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缺乏相应的管理机制;现有的南繁用地流转环节多、期限长、程序不规范,影响了南繁用地的稳定性。有必要制定办法,引导和规范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维护农户和南繁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南繁科研育制种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管理机制。《办法》适用于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保护区外的南繁科研育制种土地经营权流转参照适用。规定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以及本省和各省南繁管理机构的协调责任,确保南繁科研育制种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
(二)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或者南繁单位可以委托发包方、从事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中介组织办理土地经营权流转事项。鼓励市县和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设立的土地流转服务公司(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集中连片流转和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
(三)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由南繁单位向本省省级南繁管理机构提出用地需求,再由各省南繁管理机构汇总本省用地需求后统一向海南省南繁管理局报送。海南省南繁管理局对各南繁单位的用地需求进行统筹,确保南繁单位的用地需求与其科研育制种规模相适应;最后由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各省南繁管理机构和南繁单位赴意向区域实地考察,达成意向协议。
(四)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规定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指导流转双方签订。流转期限超过10年的,鼓励流转费采用分期、递增支付方式。南繁单位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等情形的,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规定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协助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工作。同时要求各省南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省南繁单位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的监督。
-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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