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2025-02-26 10:28 来源: 海南省司法厅 【字体:   打印

省政府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组织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建立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国际商事调解等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去年11月29日,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构建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推动《规定》顺利施行。2024年底,省司法厅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开展了网上公开征求意见30日,多轮书面征求各方意见,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议等工作。根据各方面意见,省司法厅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办法》(草案)。2月省政府常务会和省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办法》(草案)。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四条,立足着力构建具有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的商事调解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加强规范监管的同时突出服务支持,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设立登记路径。《办法》进一步明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向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细化了申请设立商事调解组织方式,规定了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等内容。

(二)突出服务支持。《办法》主要从申请、变更、撤销、注销等程序以及管理规则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优化设立登记流程,提升审批效能,大幅节约了设立商事调解组织的时间成本,进一步激发商事调解行业发展活力。

(三)强化行业自律。《办法》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调解行业协会是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员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制定行业规范、商事调解员名册管理、惩戒规则等办法,负责处理对商事调解组织和商事调解员的投诉。

(四)加强风险防控。《办法》明确商事调解组织为非营利法人。加强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和评价,对在年度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商事调解组织,规定了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商事调解组织应当终止等内容。

三、有关事项

(一)关于发起设立海南商事调解组织的申请人

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明确,商事调解组织是非营利法人;《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作出规定,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等可以依法成立商事调解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由于国家层面在商事调解方面无统一立法,商事调解行业处于起步阶段,为方便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申请,同时做好立法衔接工作,《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先行先试,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等可以申请设立商事调解组织。

(二)关于《办法》施行的时间

《办法》规定的施行日期是2025年3月1日。理由如下:一是确保《规定》顺利施行。《办法》是《规定》的法律配套法律文件,也是全国首个规范商事调解组织设立登记的政府规章,如不在今年3月1日施行,《规定》的一系列关于商事调解的创新举措将无法顺利落地。二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去年11月《规定》出台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众多市场主体希望通过商事调解途径高效、便捷解商事纠纷。为充分激活商事调解行业活力,充分发挥商事调解多元解纷作用,《办法》规定的施行日期是3月1日,与省人大《规定》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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