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拥有得天独厚的海水旅游资源和丰富的珊瑚礁生态系统,潜水旅游已成为海南旅游的知名品牌和靓丽名片,对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10月23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潜水经营项目管理的省政府规章《海南省潜水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在规范潜水经营活动,保障潜水人员人身安全,促进潜水产业发展,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三亚、万宁等市县潜水旅游市场的快速发展,潜水旅游经营者资质混乱、安全意识不足、生态环境保护不力等问题凸显,成为潜水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制约性因素。潜水行业的安全与规范发展至关重要。原《办法》监管措施较少、处罚力度不够,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和今后潜水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因此亟待修订出台新《办法》。
2024年9月,我厅根据省政府工作安排,启动了《海南省潜水经营管理办法》修订立法工作。新《办法》于2025年2月6日经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总共四十六条,比原先《办法》多了17条,其内容主要强调保障潜水消费者人身安全、潜水经营者应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规范经营。新修订的《办法》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明确潜水经营许可管理范围。新修订的《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中国潜水活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明确开展水下观光、休闲体育娱乐、潜水培训等潜水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许可。同时,为促进潜水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潜水经营活动实际,将申请潜水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人数,分别由“二十名、六名”调整为“十六名、四名”。
二、保障潜水消费者人身安全。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技能培训,提高潜水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二是规定潜水经营者应当在潜水经营场所设置紧急救护场所,配备必要的药品、器械和医疗救护员;应当向消费者告知潜水活动可能危及安全的事项。三是明确禁止在夜间开展潜水经营活动,禁止使用“三无”船舶开展潜水经营活动,禁止在饮酒、吸毒等非安全状态下操作相关设施、设备、器材等。四是规定潜水经营者应当及时接回远离陆岸的消费者。五是规定潜水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妥善安置消费者,并及时报告。
三、规范潜水经营。一是规定潜水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价外加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虚假宣传、擅自降低服务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潜水消费者下水后,未经其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推销和交易。二是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平台内潜水经营者的有关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并定期向市县有关部门报送信息。三是规定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经营资质的潜水经营者提供服务。
四、强调生态环境保护。一是潜水经营者不得修建损害珊瑚礁的海上、海岸设施;二是潜水经营者在珊瑚礁分布区域开展经营的,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交通工具,采用区域轮换轮作观光方式等措施,防止、减少经营活动对珊瑚礁分布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三是潜水经营者、潜水消费者不得在潜水活动中采挖、触摸、踩踏、破坏珊瑚和珊瑚礁,不得危及水下文物的安全以及捕捞水下动植物。造成珊瑚礁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生态修复;四是鼓励潜水经营者在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开展珊瑚礁生态修复或者人工培育,形成适宜潜水的珊瑚礁生态环境。鼓励潜水消费者在潜水活动中采用物理防晒,减小防晒霜等产品对珊瑚礁生态系统的影响。
五、完善管理机制。一是规定省政府有关部门与市县政府之间建立联动机制;市县政府之间建立协同机制;市县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建立会商机制,及时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管理问题。二是规定市县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审批、备案信息,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合规的潜水服务,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归集潜水旅游数据和服务监管信息;省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潜水经营者数字化信用档案和信用监管制度,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促进公众监督;应当建立舆情回应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回应舆情。
此外,新修订的《海南省潜水经营管理办法》针对未经许可开展潜水经营,超出指定区域开展潜水经营、在夜间开展潜水经营等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针对不及时接回远离陆岸的消费者以及未经消费者同意进行水下推销和交易的行为,设置了相对较重的处罚。
- 省政府文件
- · 海南省潜水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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