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政策解读
2025-01-08 16:06 来源: 海南省司法厅 【字体:   打印

为完善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进一步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效能,省司法厅会同省高院对2021年印发的《海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和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2021年12月15日,省政府、省高院联合印发了《海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以下简称2021年版《出庭应诉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对推动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起到重要作用,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从2021年前三季度的5.66%大幅提升至2024年前三季度的99.96%,2024年一、三季度出庭应诉率更是达到100%。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为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建立了沟通平台,向社会展现了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勇于直面矛盾、主动接受监督、尊重支持司法的良好形象,提升了政府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获得社会广泛好评。

取得上述成效的同时,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内容精细化不足,操作性不强;有些负责人出庭不出声,不能实际参与案件调查并与当事人有效对话,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效果不明显;部分地区行政案件量大,负责人出庭应诉压力较大等等。因此,省高院和省司法厅启动了2021年版《出庭应诉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复议机关委托出庭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衔接配合推动化解行政争议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在第五条中增加“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程序未提出异议,行政复议机关书面申请委托原行政行为机关代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行政复议机关出庭有利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除外”内容。

(二)完善人民法院通知要求。2021年版《出庭应诉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3日前向行政机关送达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实践中不少行政机关反馈通知时间紧,导致难以协调负责人出庭应诉,负责人研究案情的时间太短。为解决该问题,本次修订将第十一条送达出庭应诉通知书的时间提前到人民法院立案环节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时。

(三)明确要求负责人出庭出声。在第十三条中明确出庭应诉负责人在案件开庭审理时,应当依法发表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有助于发挥负责人出庭成效。

(四)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明确行政机关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要及时研究处理,积极化解矛盾纠纷,采取调解和解、自纠等方式尽快尽早化解行政争议。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明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除出庭应诉外,还应积极参与由人民法院主持的询问、听证、协调、座谈、现场勘察等诉讼活动,力求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

其余修订为规范表述。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根据近期中央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为推动为基层减负工作,此次修订删除了2021年版《出庭应诉办法》第十八条出庭应诉情况列入政府督查范围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指数评估考核体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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