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05-20 14:53 来源: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字体:   打印

一、《通知》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2020年11月28日印发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通知》(琼府办函〔2020〕351号),通过进一步依法依规加强矿业权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了海南生态环境只能更好、不能变差。琼府办函〔2020〕351号文件自印发实施以来,对规范管理我省矿业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及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相关要求,结合我省矿业发展实际情况,此次印发《通知》对琼府办函〔2020〕351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以便更好地落实国家关于资源能源安全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修订内容

对比2020年11月印发的琼府办函〔2020〕351号文件,《通知》主要对第一条“严控新设矿业权”、第二条“从严审批采矿权延续项目,加快关停老、小、散矿山”、第三条“全面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第四条“强化执法监管”进行修改,并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增加了第五条、第六条。

(一)第一条增加“确因国家战略或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需要的,可按规定设置出让指定矿种的矿业权”。增加该表述是为了落实国家有关矿产资源保障要求,完善我省配套管理政策,对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繁荣矿业市场起到积极作用。

(二)第二条调整了语序,增加了“但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增加了“但符合保障国家战略、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产业政策,可在满足采矿权延续的其他法定条件下,依法办理采矿权延续审批手续”。按照《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采矿权人申请延续采矿期限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矿产资源和国家、本省产业政策”要求,在继续严格控制采矿权延续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符合我省产业政策”进行明确,即因保障国家战略、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需求、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原因,可在满足采矿权延续的其他法定条件下,依法办理采矿权延续审批手续。

(三)第三条规范表述,将“对新建矿山,投产1年后仍未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应停产整顿”修改为“对新建矿山,投产1年后仍未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应依法或按约定整改”;增加了“严格落实‘优先保障安全、突出生态功能、兼顾生态景观’要求,综合运用人工修复和自然恢复等手段,避免违背自然规律进行修复治理造成自然生态的次生破坏”。

(四)对第四条“强化执法监管”进行了完善,增加了“对辖区内越界开采、无证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情况突出的市县政府及监管部门要通报、问责”、“对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过程中指出问题,要及时整改、依法查处,进一步压实整改主体责任,全面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表述。

(五)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增加第五条、第六条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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