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船舶是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之间货物、物品、人员流通的重要载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工作部署,2025年底前,适时启动全岛封关运作,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的管理模式,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红利逐步释放,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活动将进一步增多,存在利用船舶进行走私的风险。
为加强风险防控和制度储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行业管理,属地为主,智能监控,联勤联动,协同监管”的原则,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与创新点
本《办法》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体系中的一项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共33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和创新点:
(一)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船舶通航管理的协调和治理机制。
二是明确了港口公用锚地、非设关地锚地、船舶停泊区的划定、公布管理要求,提出了加强通航环境管理和治理影响船舶通航的管理要求。
三是明确了船舶进出口岸、进出报告、运输往来便利、航行等的要求。
四是明确了船舶停泊区域、停泊行为、停泊期间人员物料上下船、船舶闲置等的管理要求。
五是明确了船舶作业区域作业或者装卸货物、船舶从事危险货物装卸和过驳、船舶从事水上水下活动、船舶从事钻井平台、海上风电场、海洋牧场有关作业和活动等的管理要求。
六是明确了监督检查、信息共享、联防联控等的要求。
(二)创新点
1.《办法》统筹了船舶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全岛封关运作管控的双重需要。一方面,突出国际化和便利化。考虑到《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监管标准和规范制度、实现运输来往自由便利等要求,《办法》参考了香港有关船舶通航管理的做法,充分考虑了船舶航行国际化、便利化等因素,在船舶航行方面没有超出现有法规、国际公约规定进一步设定限制性、约束性条款,未增设行政许可事项,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和运输往来便利需要,《办法》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管理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确保与国际同步,同时进一步便利船舶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运输。下一步需要加大信息化系统建设和科技装备投入力度,增强感知能力,提升智能精准监管水平。另一方面,聚焦服务全岛封关运作管理需要。考虑到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实际监管的需要,船舶停泊方面存在突破现有管理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形。一是《办法》明确了非设关地锚地、停泊区的划定和公布。因海南自由贸易港需要划定的非设关地锚地、停泊区,性质、功能上有别于传统的锚地,上位法未涉及非设关地锚地、停泊区的划定、公布,本次予以明确主要是考虑到非设关地船舶集中管控、便于盯防。二是《办法》明确了港口锚地由海事部门统一公布。上位法对于公布港口锚地的主管机关没有明确,为统一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工作做法,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2.《办法》加强了非设关地船舶通航管理。考虑到《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对非设关地实施全天候动态监控,《办法》明确要求划定、公布非设关地锚地,船舶进出非设关地需在非设关地锚地停泊,作业或者装卸货物需在非设关地港口、安全作业区进行,同时,预留了对接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人员监管的接口。
3.《办法》有利于促进海上安全与反走私双重风险防控。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制度设计,贸易风险防控主要集中于“二线”。就海上而言,“二线”之间的贸易载体主要是船舶,通过《办法》建立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通航全过程管理,抓住船舶这一关键要素,切实建立起防控海上贸易风险的“防火墙”。此外,《办法》围绕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全过程管理对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实际上加强了运输环节的风险管控,促进了海上安全与反走私双重风险防控。
4.《办法》加强了其他方面的管理。明确了非设关地锚地、停泊水域的划定、公布主体,规范了船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域的航行、停泊、作业行为,对船舶进出口岸、非设关地、锚地、钻井平台等进行统一管理,提出了船舶运输来往便利措施,简化了固定航线和固定水域船舶的报告管理要求。
-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通航管理办法的通知
- 政策图解
- · 图解 | 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通航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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