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03-18 09:09 来源: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字体:   打印

一、背景说明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我省于2020年9月24日公布的《海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距今已有三年,根据规定需要尽快调整或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因此,为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全省经济发展状况等实际,省政府印发了《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主要内容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二是明确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同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定义进行了明确。

三是明确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林)场农用地使用权的,可以参照所在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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