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公布《海南省行政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和我省法治建设“一规划两方案”均对行政调解工作提出要求。北京等8个省份以及苏州等地区已出台了行政调解方面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2022年底,省司法厅启动立法起草工作,赴临高等市县以及外省进行调研,形成《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3月17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30日,并两次书面征求各市县、有关部门以及专家的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省司法厅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规定》(草案)。7月省政府常务会和省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规定》(草案)。
二、主要内容
《规定》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共分五章三十七条,从总体要求、行政调解机关、行政调解参加人、行政调解程序、工作保障和监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一)界定行政调解的概念。《规定》规定,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解释、沟通、劝导、协商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化解有关争议纠纷。
(二)明确行政调解的原则。《规定》规定,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
(三)明确行政调解工作职责。《规定》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将行政调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与其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行政调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监督。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
(四)对行政调解参加人作出规定。《规定》规定了当事人和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委托代理、申请回避等程序,并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完善行政调解程序。《规定》规定了行政调解的申请、受理、告知、办理、中止、终止等程序,特别是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争议的调解,应当参照重大行政决策,履行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后,做出行政调解决策。
(六)关于工作保障。《规定》规定,建立健全人才支持等机制,建立行政调解容错纠错机制,赋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权等,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质效。
三、有关事项
(一)关于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商事调解、司法调解、行政和解的区别
1.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区别。一是调解机构不同。行政调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的主体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二是调解的性质不同。行政调解是基于履行职责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人民调解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治活动。三是调解的范围不同。行政调解的范围为特定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人民调解的范围仅限于民事纠纷。
2.行政调解与商事调解的区别。一是调解机构不同。行政调解主体是行政机关,商事调解主体是各种商事调解组织。二是费用不同。行政调解是免费的,商事调解是收费的。
3.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区别主要是主体不同。行政调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调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4.行政调解与行政和解的区别主要是调解范围不同。行政调解的范围是特定的行政争议及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行政和解的范围仅限于行政争议,且一般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相对人存在过错或者瑕疵的行政争议。
(二)关于行政争议的行政调解主体
为了进一步压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草案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依法化解行政争议。具体理由如下:一是符合自愿原则。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同意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可以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救济方式。二是我省已有案例。部分市县已经有相关项目争议纠纷的行政调解成功案例。三是实行工作回避。行政机关应当指定负责调查、审查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行政调解主持人,中立地对各方的意见进行梳理研究。四是提高调解效率。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最了解实际情况,而且部分领域的行政行为专业性强,由其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比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效率相对要高。
- 省政府文件
- · 海南省行政调解规定
- 媒体解读
- · 《海南省行政调解规定》下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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