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2-12-08 15:54 来源: 海南省民政厅 【字体:   打印

一、背景依据

2022年4月2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琼府办函〔2022〕120号),明确2022年推进婚姻登记“全省通办”服务试点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着力解决群众办理婚姻登记“多地跑“多次跑”等问题,在海口市、三亚市“全市通办”试点基础上,印发了《海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目标任务

加快推进省内异地办理婚姻登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化政务服务,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婚姻登记服务,有效满足婚姻当事人就近就便办理婚姻登记需求,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三、内容说明

《方案》适用于海南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即我省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一)实施范围

1.男女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任意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市县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2.男女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市县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3.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离)婚登记。

4.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为我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到非军人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市县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5.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决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亲自到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6.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等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

(二)提交材料

1.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的,当事人除需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省内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2.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属同一市(县)的,办理结(离)婚登记无需提供居住证。

四、实施日期

2022年12月1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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