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7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24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的背景
《规定》自1998年制定以来,分别于2003年和2013年进行过修改,对规范和保障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修改,《规定》中的一些内容与上位法不相适应,需要作相应修改。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一是根据上位法对《规定》的条文进行修改;二是对相关条文进行细化,使其在实践中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结合我省实际,将一些现行做法和实际操作流程通过法规条文予以明确。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整体结构。本次修订重新梳理了《规定》的整体结构和条文顺序,第一条至第三条是关于立法依据、原则和范围方面的规定,第四条至第九条是关于任免权限的规定,第十条至第二十条是关于任免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是关于辞职和撤职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是其他方面的规定。
(二)关于人事任免的原则和权限。依据选举法第二条,将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原则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依据2022年修正的地方组织法,将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权限范围明确为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免职、撤职、推选或决定代理职务以及接受辞职,同时对任免权限进行分类细化,更加便于操作。(见《规定》第二条至第九条)
(三)关于人事任免的范围。《规定》修改后,不再将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委员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的任免范围。(见《规定》第四条)
(四)关于宪法宣誓。《规定》增加了关于宪法宣誓的内容,删除了关于颁发任命书的内容。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确立了我国宪法宣誓制度,我省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以宪法宣誓取代颁发任命书,更为权威、严谨。(见《规定》第十七条)
(五)关于换届后重新提请任命的人员范围。地方组织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据此,《规定》删除了对其他人员重新任命的内容。(见《规定》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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