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免税购物失信惩戒机制
保障自贸港免税购物政策行稳致远
——《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解读
省打私办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有关要求,引导诚信守法消费,保障海南自贸港政策有序运行,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共十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若干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若干规定》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构建的海南自贸港基本信用制度顶层设计的基础上,为预防和惩戒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严重失信行为而制定出台的一部“小切口”地方性立法,是海南自贸港“1+N”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现实意义。通过制定实施《若干规定》,海南自贸港在走私风险防控领域坚决落实中共中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方面坚持立法先行、依法依规的原则,严格落实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制定实施《若干规定》,在对利用海南自贸港免税购物政策非法牟利的行为依法作出刑事或行政处罚的基础上,依法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并实施联合惩戒。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切实增加其违法成本,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是防控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走私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制度创新。制定实施《若干规定》,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的重要措施,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制意识和守法自觉,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价值导向,有助于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二、《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一)明确了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若干规定》严格坚持过惩相当的原则,规定了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种情形:一是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二是被处以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或者被处以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三是其他违反免税购物监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从《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认定标准来看,惩戒的对象是主观上有明显故意、客观上有严重违法违规情节的极少数严重失信的信用主体,通过对这一少数群体实施联合惩戒,达到警示震慑的效果,引导经营主体和消费者自觉遵守免税购物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明确了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一是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分别设置了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依法依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依法依规实施从业限制、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等。二是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和交易佣金,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三)建立了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和惩戒的工作机制。由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工作。因违反免税购物监管规定被处行政处罚或者刑罚的,相关法律文书应由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刑罚的单位在15日内推送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牵头部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牵头部门认定后形成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在信用中国(海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等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三年。
(四)明确了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的救济途径。规定了免税购物失信行为归集、共享、公开、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等工作,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在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方面充分保护了信用主体的权益,处理程序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衔接一致:一是在异议处理方面,信用主体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相关部门按规定时限办结并反馈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异议处理机构可申请延期,经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核查期限,但整个异议处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二是在信用修复方面,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规定的,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单位申请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应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实施信用惩戒。
- 地方性法规
- · 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