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1-10-08 11:42 来源: 海南省民政厅 【字体:   打印

2021年9月,省民政厅印发《海南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琼民发〔202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社区社会组织是由本社区为主的社区居民、驻区单位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平安建设、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对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具有重要作用。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对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做了专门论述。2020年12月,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明确提出:“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各省级民政部门要研究制定管理工作规程,细化工作内容和工作规范,指导街道(乡镇)、城乡社区落实相关要求”。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社区社会组织的义务,备案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部门的职责。

第二部分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明确备案申请的条件、程序,备案变更和备案注销等内容。

第三部分社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明确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加强资产管理,要求备案管理机关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分类指导和监管。

第四部分规定文件的生效时间、解释权归属等问题。

三、《暂行办法》的特色亮点

(一)降低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准入门槛。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中“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发展。”的要求,《暂行办法》相应提出准予“一址多社”;社区活动场所可以作为备案办公场所;社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不少于2个、会员不少于10个等支持措施。

(二)明确了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解散、终止程序。主要由其负责人于规定时间内填写《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到备案机关办理申请注销备案手续,并在乡镇(街道)或社区的指导下进行财产清算。其中关于财产清算的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4章“非法人组织”的第107条规定:“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中的具体要求。

(三)提出了解决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无独立账户问题的措施。一是针对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财产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明确了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财物和资金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成员之间分配。财物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其中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二是针对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开设独立账户的问题,提出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可以为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代管服务;慈善组织可以设立社区社会组织专项基金,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支持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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