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答记者问
2021-10-10 09:03 来源: 海南日报 【字体:   打印

立法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答记者问

9月29日,《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通过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围绕《规定》的主要内容接受了海南日报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为何要制定这样一部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坚持了怎样的立法原则和思路?

答: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关系着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和决策部署,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改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省委多次强调青少年是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未来,要求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完善青少年犯罪预防和矫治社会服务体系。2020年10月和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别作出重大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司法、政府保护方面作了全面规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预防犯罪的教育、不良行为的干预、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重新犯罪的预防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目前我省没有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于2016年施行以来,对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未成年人所处的生活环境、社会环境、学习环境、法治环境也发生了较大变化,近年来我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修改《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通过立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势在必行。

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相关内容作了全面规定,此次立法按照“小切口”、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在体例上力求少而精,不追求大而全,共5章40条;在内容上坚持从海南实际出发,强化问题导向,突出海南特色,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只作衔接性规定,不再重复上位法的内容。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已对校园欺凌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规定》不再对具体内容进行规范,而是明确“学校发现学生实施欺凌行为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置”。

问:《规定》对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协调机制是怎么规定的?

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分工协作、共同努力,其中各级人民政府担负着重要的保护职责。长期以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政府部门多,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缺乏明确的协调机制与工作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始终形不成合力。为此,《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机制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履行的是政府职责。

《规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目前,从省政府到各市县均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民政、教育、公安、司法和法院、检察院等三十三个单位。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和具体负责部门作规定。考虑到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规定》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

问:国家今年7月出台了备受关注的“双减”政策,《决定》对落实该政策作了哪些规定?

答: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双减”规定,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与期盼,切实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规定》增加了相应内容。在减轻学生作业负担方面:一是规定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学业负担有关规定,全面压减学生作业总量和时长。二是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类明确作业总量。教师应当加强作业完成指导,学校和家长应当引导学生放学回家后完成剩余书面作业,进行必要的课业学习,个别学生经努力仍完不成书面作业的,也应当按时就寝。同时,《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学生校外培训,进一步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有关管理办法,落实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二是规定有关部门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三是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科类培训。线上培训要注重保护学生视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课时规定。

问:防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一环,《规定》对此作了哪些规范?

答:《规定》首先明确了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要求其加强监督检查,屏蔽、过滤传播不良信息的网站、网页,净化网络环境;加强对网络信息内容以及手机运营商、网络运营商、网络信息提供商的监督管理,防止手机信息、网络信息等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其次,《规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实名验证、人脸识别、人工审核等方式,对网络付费游戏、网络直播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赏服务。

针对未成年学生普遍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问题,为让学生在校专心学习,防止沉迷网络和游戏,《规定》就学校对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学生确需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校园的,须经学生家长同意、书面提出申请,进校后交由学校统一保管。同时要求学校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明确统一保管的场所、方式、责任人,提供必要保管装置。

问:在家庭保护和预防犯罪方面,《规定》从哪些方面规范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职责?

答:家庭是未成年人的启蒙学校,而家长则是未成年人的启蒙老师。良好家风、和谐的家庭环境都会对孩子的成长与教育产生积极影响。为此,《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细化了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职责要求:一是应当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提高教育未成年人的能力。二是应当尊重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以适当的方式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交往情况。三是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的,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不得将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留在车内。四是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主动了解在校情况、进行引导和劝诫等预防犯罪教育责任。五是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至少每月看望一次,配合专门学校对其进行教育矫治。

问:针对学校、幼儿园的职责,《规定》细化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既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职责,又要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保护学生在校活动时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细化了对学校和幼儿园的职责要求:一是学校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时间,保证未成年学生每天在校期间体育锻炼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二是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教职员工管理,教职员工不得组织、介绍、诱导未成年人参与有偿课程辅导和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三是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实行校园封闭化管理,并对校园安全巡查、安全管理人员作了规定。四是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有效开展学生欺凌预防和处置工作。五是学校、幼儿园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台风、地震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紧急疏散和安全自救演练。六是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七是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和完善卫生保健机制,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八是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聘用、考核法治副校长、法治教育教师、校外法治辅导员工作机制。

问:《规定》有哪些完善政府、社会、司法保护的内容?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政府、社会、司法保护作了比较详实的规定,《规定》结合海南实际,从以下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一是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二是明确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依法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管。三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关爱帮扶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协助提供监护指导,开展生活帮助、精神关怀、心理疏导、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四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普及中小学法治教育,培养法治教育专职教师队伍,为各中小学校合理配备法治副校长、法治教育兼职教师、校外法治辅导员。五是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法院、检察院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结合实际,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形式、特点和规律研究,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

问:《规定》对专门学校作了哪些规范?

答:专门学校是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有效场所。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少年司法体系中具有“提前干预、以教代刑”特点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和转出专门学校的条件和程序、专门学校的建设和教育等作了全面规定。《规定》结合海南专门教育的实际,作了以下几方面补充:一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导市县加强专门学校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证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确保专门学校教师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普通中小学校教师同等水平。二是规定专门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体罚、虐待未成年学生。三是完善专门学校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学习的衔接机制,明确普通学校对转入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对原决定机关决定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四是规定专门学校应当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问:《规定》在体现海南特色方面有哪些内容?

答:为了解决海南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规定》对以下内容作了规范:一是实践中一些中小学周边存在酒吧、纹身服务场所、成人用品商店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易对未成年学生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规定》明确学校、幼儿园周边直线延伸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纹身服务场所、成人用品商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二是针对近年来我省未成年人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迅速兴起,由于管理不规范易造成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等问题,《规定》明确要求为未成年人提供餐饮、休息服务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安全、卫生等标准设立和提供服务,并强化了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对其监管责任。三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初中义务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之间的衔接机制,接收初中学业困难学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四是针对媒体在报道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过度曝光未成年人信息,造成“二次伤害”现象,规定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披露涉事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学校、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不得对未成年人作出带有侮辱性质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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