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解读
2021-01-02 12:10 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打印

为深入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新时期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建立健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提升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有关背景

一是强化自然灾害救助法制保障、推进省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建设的需要。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于2010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填补了我国自然灾害救助的法律空白。近年,我省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摸索出一定有效的方法和经验,亟需结合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总结、提升,制定符合我省省情的规章制度,推进建设省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指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二是适应新时代新的形势任务、满足受灾人员救助新期待的需要。海南省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尤其是水、风、旱灾害频繁发生,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造成极大威胁。党的十九大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科学论断,做好新时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因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切实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为目标,制定一部符合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政府规章,提升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能力已刻不容缓。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救助款物管理、附则等,共六章四十条。

(一)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管理体制

《办法》明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遵循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原则。县级以上(含本级)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各级减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根据《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二)关于救助准备

为了实现灾前救助准备充分,《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制定本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和市、县具体实施标准。二是加强资金、物资、人员、设施保障。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足额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按照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的原则,储备救助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推进全省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覆盖全省的省、市、县、乡、村五级灾害信息员队伍;统筹规划设立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并做好维护和管理。三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紧急避险意识以及自救互救能力。

(三)关于应急救助

为了实现灾中救助高效有序,《办法》主要从两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明确做好自然灾害预报预警,按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序落实应急救助措施,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应急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二是完善应急救助措施。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必要时可以采取开辟专用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保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优先运输和通行;储备的救灾物资难以满足需求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先行组织紧急采购。

(四)关于灾后救助

为了实现灾后救助保障有力,《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完善灾后救助措施。灾后安置的方式以及受灾地区和安置区域的管理要求;对自然灾害中的“三无”受灾人员给予救助和帮扶;规定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可以采取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搬迁、避险搬迁、对口援建、帮工帮料等措施予以重点帮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为民房重建提供技术支持和简化手续,并对受灾地区居民安置、住房重建、新建项目选址提出明确要求。二是明确统筹救助资源,探索建立重大灾害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做好和其他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三是明确人性化的关怀措施,规定因灾遇难人员的近亲属依法享受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

(五)关于救助款物管理

《办法》主要从两个方面予以明确:一是明确救灾款物应当遵循“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突出重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规定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明确主要使用范围。二是明确救灾款物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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