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省河湖管理工作,保障行洪及工程安全,保护河湖生态环境,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南省32条省级河流管理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有关背景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新时期治水方针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健全范围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与保护体系,着力提升河湖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多项政策。一是明确河流、湖泊管理边界,积极保护生态空间。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明确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二是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全面推行河长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二、主要内容
《公告》共4条,明确了本次公告的省级河流及其管理范围,规定了河湖管理范围内的管理要求,强调了本次公告的属性。
(一)关于本次公告的32条省级河流。我省现有50平方公里以上的省级河流52条,其中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定安河、宁远河、珠碧江等20条省级河流已于《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告》(琼府〔2016〕90号)中公告管理和保护范围,本次公告剩余32条。
(二)关于河流的管理范围。本次公告的32条省级河流管理范围,严格按照《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的通知》(琼府办〔2004〕103号)等文件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工程立项审批文件中明确的要求,并结合我省现有城市和城镇已经建设或规划建设堤防的实际进行划定。
(三)关于河湖管理范围内的管理要求。依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办河湖〔2020〕35号)等文件要求开展河湖管理工作。对于《河道管理条例》施行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项目、围河围湖的,充分论证对防洪安全的影响,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河道管理条例》施行后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河道内永久基本农田,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组织有序调整退出,一时难以退出的,依法依规规范种植行为,确保防洪安全。
(四)关于公告属性。本公告用于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河湖管理工作,保障行洪及工程安全,保护河湖生态环境,不作为河湖管理范围内土地确权工作的证明材料。
三、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的意义
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河湖管理边界线,是加强河湖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出的规定,更是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明确的任务要求和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的重要抓手,同时也有利于以健康完整的河湖功能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 省政府文件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南省32条省级河流管理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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