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20-12-22 09:42 来源: 海南省税务局 【字体:   打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我省发布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决定。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着眼降低税率,释放改革红利,增进民生福祉做出的重大决策,是一场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税制改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因此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公告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同时,由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1〕90号)规定二级以上残疾才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因此,我局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1〕90号)废止。现参照琼地税发〔2001〕90号的减征规定,以省政府公告的形式重新发布。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的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取得应税所得的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

(二)关于减征幅度的问题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生活设施严重毁损的个人,可在遭灾后两年内(包括遭灾当年,但不包括遭灾前的时间),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具体减征幅度为:第一年减征不超过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70%,第二年减征不超过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50%。

(三)关于办理流程及其他事项

个人所得税减征办理流程及其他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第61号)、《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税总发〔2019〕85号)等文件确定。

(四)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海南省政府网站运行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004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01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004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