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0-11-27 10:05 来源: 海南省民政厅 【字体:   打印

2020年9月,省民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11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琼民发〔2020〕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抓紧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健全关爱服务体系,实施有效服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民政部等13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11部门,出台了《实施意见》,对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提出了任务要求。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意见》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全省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关爱服务能力,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为广大农村留守妇女,特别是有困难、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相应的关爱服务,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村留守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助力脱贫攻坚,实现乡村振兴战略。

第二部分提出七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并明确相关责任单位。一是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能力。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掌握一技之长,搭建平台,发挥优势,实现就近就地就业。二是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鼓励和引导外出农民工加强与家人沟通联络,发挥农村文体基础设施作用,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妇女文体和关爱服务活动,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三是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加大农村留守妇女法律知识普及力度和法律援助力度,严厉打击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农村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四是助力贫困农村留守妇女脱贫。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对具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家庭予以帮扶,为适龄农村留守妇女免费进行“两癌”筛查实施救助,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为残疾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康复服务。五是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家庭教育水平。实施“父母成长计划”,对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家庭教育支持服务,推动农村留守妇女互学互助,不断提升家庭教育的素质与能力。六是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积极作为。加强妇女权益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参与村规民约制定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大事实事议事协商,提高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七是发挥农村留守妇女的独特作用。推动农村留守妇女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中奋发作为、勤劳致富,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等活动。

第三部分为组织保障。一要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全过程。二要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做坚定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信仰者、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者。三要压实关爱服务责任。各市县各部门明确专责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牵头落实职责分工,确保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干事。四要建立信息台账制度。以县为单位,由乡镇(街道)具体组织,村民委会协助实施,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建立信息台账,掌握辖区基本信息。

三、关键词诠释

农村留守妇女:指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不满60周岁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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