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解读
2020-04-23 11:21 来源: 省民政厅 【字体:   打印


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有关界桩管理规定,、乡两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上埋设的界桩是判定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重要的法定标志物之一。管理保护好界桩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各界和全体公民的义务。从2019年全省第四轮市县级界线联检工作和近几年界线界桩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来看,一是市县机构改革后,联检工作普遍面临人员和经费不足的问题,联检工作进展缓慢,勘界成果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二是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部分毗邻市县的一些界碑因开发建设的原因丢失或损坏,由于工作机制不健全,不能及时发现、报告,导致界桩更换工作滞后,容易埋下边界争议纠纷隐患;三是界桩管理制度尚不健全,从1998年省政府出台《海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迄今为止20多年未再出台配套法规政策,实施界桩管理规范化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因此,为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维护和管理,切实维护好界线界桩标志的严肃性、完好性,防止界桩丢失、损毁,有必要制定颁布有关界桩管理的规章。

2020年3月16日,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海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文件为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日常管理,落实市县属地管理责任,促进边界地区和谐稳定提供了制度遵循

《办法》全文共有10条,除去术语、定义外,共对界线界桩管护职责提出8条要求,主要包括界线界桩管护的职责分工、经费来源和用途、购买服务、日常管理等内容。

——关于界线界桩管护的职责分工。《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工作。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承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加强界桩管理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结合工作实践,《办法》2条至第4条市、县(区)民政部门在界桩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做出了详细规定为细化落实界线界桩管护责任提供了政策依据,有利于落实界线界桩属地管理责任

——关于界线界桩管护经费来源和用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纳入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将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这些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界线界桩管护经费属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的一部分,《办法》5条明确了界线界桩管护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列支,并参考了山东省的做法,测算了原则上不低于每年每公里400元的经费标准,有利于从经费上保障了开展界线界桩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持边界地区的和谐稳定。

——关于界线界桩管护购买服务。《办法》第6条依据2020年3月1日施行的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第6条关于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规定,明确了市县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农村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接界桩管护服务;第7条明确了购买社会服务的承接主体和工作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人手不足的问题,有利于落实界线界桩属地管理责任

——关于界线界桩的日常管理。《办法》第8条明确了各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执行界桩管理规定,依法查处损毁界桩的行为,及时修复或恢复被损毁的界桩,以及9条加强对全省界线界桩日常管理的指导检查有利于提升界线界桩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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