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持久开展
———省司法厅厅长屈建民就《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实施答记者问
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并将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贯彻实施《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有关问题采访了省司法厅厅长屈建民。
问:请您谈谈制定《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重要意义。
答: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工程。普法教育二十多年来,我省已制定实施了六个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为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规划只具有阶段性的指导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规范、促进和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使我省法制宣传教育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实施转变为依靠法制手段推进,是实现法制宣传教育长期、深入、持久开展的重要保证。《条例》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地位作用、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制度和保障措施,对各有关单位、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了明确的责任要求。《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发展中逐步走向规范、法制、成熟的重要标志。我们相信《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推进平安海南、法治海南建设,加快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必将产生长期的积极推动作用。
问:请您介绍一下《海南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起草过程。
答:“四五”普法以来,省司法厅会同有关部门多次就《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立法项目进行专题调研。2011年,省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司法厅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和我省实际,提出了制定《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立法建议,得到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务司法委和省政府法制办等方面的大力支持。《条例(草案)》经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多次召开座谈会、专题研讨会和专家论证会,进行深入研讨论证修改,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条例(草案)》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2013年5月23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初审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带着审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到部分市县进行调研,还借鉴了外省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立法经验,对《条例(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并再次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后,《条例》于2013年7月30日提请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制宣传教育地方法规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意见和要求,也是全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的成果。
问: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有哪些?《条例》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请问其意义何在?
答:《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农民、社区居民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领导干部是各项事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水平,也影响到党和政府的法治形象。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高度重视培养和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中央和我省的“六五”普法规划将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中之重。据此,《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二条明确了建立单位负责人集体学法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学法、尊法、守法和用法;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计划,保证学校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的落实,学校应当通过课程教学、专题教育、课外活动等途径,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问:《条例》对政府部门以及各行业各单位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有什么规定?
答: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条例》首先明确了政府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应起主导性的作用,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其次,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规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等职责。第三,明确有关职能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职责。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供经费保障。还具体规定了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包括新闻媒体各自应当承担的普法责任。
问:《条例》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经费投入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法制宣传教育是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有义务运用各种资源,公开、免费向公众宣传告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因此,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有相应的经费保障。《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同级政府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投入。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第二十三条还规定:“挪用、贪污、侵占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条例》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有什么要求?
答:《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考核评估运行机制,对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查;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年度学法用法考试制度,考试成绩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条例》还规定负责国家工作人员选任工作的机关对拟提拔任用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将其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实绩纳入考察内容。
问:如何落实《条例》,推动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不断创新发展?
答: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一是深入学习宣传《条例》,提高全社会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认识,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履行职责,落实好《条例》规定,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二是坚持贴近基层服务群众,深入开展“法律六进”(即“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点落实到基层,以服务群众为宗旨,努力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理念和形式。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从人民群众需要出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强化培育法治精神的理念,努力培育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坚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和工作载体。四是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结合。以创建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活动为载体,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治理,提升多层次、各领域的法治建设和法治化管理水平。五是加强指导检查监督,确保法制宣传教育扎实开展,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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