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65-1/2016-04547 文 号:琼府函〔2016〕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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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6-12-30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主 题 词:
- 备案登记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屯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调整的批复
琼府函〔2016〕228号
屯昌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屯昌县屯城镇产城融合区园区大道市政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调整的请示》(屯府发〔2016〕65号)、《关于屯昌县生态科技新城园区和谐大道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调整的请示》(屯府发〔2016〕66号)、《关于屯昌县中建、广青、黄岭农场新建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调整的请示》(屯府发〔2016〕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屯昌县屯城镇产城融合区园区大道市政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调整方案》,即同意你县局部调整《屯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将项目选址范围内土地规划一般耕地0.5735公顷、园地7.4112公顷、林地3.9410公顷、坑塘水面0.1128公顷、城镇用地2.8293公顷、采矿用地0.2776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0.0977公顷、特殊用地0.0800公顷,共计15.3231公顷土地(其中农用地12.0385公顷)调整规划为公路用地。同时,将屯昌县3.0928公顷采矿用地、8.9457公顷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共计12.0385公顷土地的规划用途调整为一般耕地4.3631公顷、林地6.8149公顷、园地0.8605公顷。
二、原则同意《屯昌县生态科技新城园区和谐大道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调整方案》,即同意你县局部调整《屯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将项目选址范围内一般耕地3.4677公顷、园地2.9830公顷、林地7.1524公顷、坑塘水面0.4784公顷、城镇用地3.1750公顷、特殊用地1.4803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327公顷、滩涂0.0426公顷,共计18.8121公顷土地(其中农用地及未利用地14.1241公顷)调整规划为公路用地。同时,将屯昌县6.5338公顷采矿用地、7.5903公顷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共计14.1241公顷土地的规划用途调整为一般耕地5.6907公顷、林地8.4334公顷。
三、原则同意《屯昌县中建、广青、黄岭农场新建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调整方案》,即同意你县局部调整《屯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将项目选址范围内园地1.5177公顷、 林地0.0685公顷,共计1.5862公顷土地调整规划为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同时,将屯昌县1.5862公顷其他独立建设用地调整规划为林地。
四、你县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严格落实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土地规划用途,确保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落实。
五、你县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规划图件、数据库更新等工作,严格规划管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