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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65-1/2013-03682 文       号:琼府〔2013〕57号
  • 发文机关:省政府 发文日期:2013-09-1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主  题 词:
  • 备案登记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3-09-10 00:09
  • 来源:省政府
  • 发布机构:省政府
  • 【字体: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3910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全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本省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时间和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政府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内容。

    第二章  发布权限与审批

     

    第六条  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预警级别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区、严格审查、授权发布的原则,由省和市县两级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发布,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七条  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区域涉及全省或2个及以上市县的,一般由省政府或经省政府授权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一)一级(红色)预警信息由省政府专项应急机构填写《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向省应急办提出预警申请,省应急办报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省长)或副主任(常务副省长)审批同意后,以省应急委或省政府名义对外发布;情况紧急时,省应急办可先以口头方式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下达预警信息发布指令后再补办书面审批程序。

    (二)二级(橙色)预警信息由省政府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填写《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报请省政府专项应急机构主任(分管副省长)审批同意,以省政府专项应急机构名义对外发布,同时报省应急办备案。

    (三)三级(黄色)预警信息和四级(蓝色)预警信息由省政府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按各自有关规定审批发布,并报省应急办备案。

    第八条  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在一个市县范围内的,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一)红色预警信息由市县政府应急委填写《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向省应急办提出预警申请,省应急办报请省应急委主任(省长)或副主任(常务副省长)审批同意并视情决定,以省政府或省应急委名义发布,或授权市县政府发布。

    (二)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信息由市县政府按各自规定自行审批发布,并报省应急办及省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特殊情况下,经省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同意,省政府(省应急委)可以决定发布辖区范围内的任一地点的任一级别预警信息。

    第十条  各级政府专项应急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预警信息发布的内部审批流程,并与本级政府应急办建立快捷畅通的预警信息发布通道。

    第十一条  气象部门负责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省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统一通过“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省气象局)对外发布;市县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需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统一通过市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市县气象局)对外发布。

    对于仅需在行业内部发布的警示性信息,可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在本系统、本单位自行发布。

     

    第三章  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在接到本级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工作机制和发布渠道。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协调指导新闻媒体、网站、电信运营企业等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的“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并与本级政府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快捷畅通的发布机制,在接到发布中心的发布通知后,在10分钟内播发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在20分钟内播发黄色、蓝色预警信息。

    紧急情况下,广播电视台要采用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按要求在全网或指定区域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农村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海上作业点、可能严重影响区域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足以周知的有效传播方式。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按有关程序规定重新发布。

    第十六条  省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本省的,省应急办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监测监控,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报省政府,并根据省政府的部署适时启动预警信息发布流程。

    第十七条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及时填写《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解除审批表》,并按有关权限和程序规定报批后,交由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解除信息。

     

    第四章  预警响应与动员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及响应措施》的有关规定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其他基层组织和村(社区)信息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十条  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向同级军事机关、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省应急办报省应急委领导批准后,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息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单位因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省以往规范性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应急办负责解释。

     

    附件:1.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样本)

        2.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解除审批表(样本)

    3.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省级)

    4.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及响应措施

     

     琼府57号附件.doc

     

     

     

     

     

     



    附件:琼府57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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