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经2013年7月8日六届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省政府对本省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部门(以下简称省直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考核、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 省政府统一领导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省政府委托省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综合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情况;
(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三)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与报送备案情况;
(四)规范行政执法情况;
(五)强化行政监督和责任追究情况;
(六)加强依法行政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情况;
(七)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需要增加的考核事项。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按年度实施,每年一次。考核工作由省法制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到被考核市县、单位进行考核。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组织考核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组织考核可以采取听取和审阅年度工作报告、查阅规范性文件、执法案卷和违法案件查处材料、核实日常资料和统计数据、到执法现场实地检查和抽查下属单位执法情况等方法进行。
民主评议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和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方法进行。
考核组应当注意保密,保持查阅案卷、资料、数据完整无损。
第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评分标准采取百分制。其中:组织考核占80分,民主评议占20分。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分为四个等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含80分)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制定方案。省法制办公室拟定依法行政考核方案及考核评分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自查自评。被考核市县、单位根据考核方案开展自查自评,将自查自评情况书面报省政府。
(三)组织核查。考核组到被考核市县、单位进行考核,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并反馈考核情况。
(四)汇总分折。省法制办公室组织各考核组对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考核报告报省政府。
(五)审定考核结果。省政府审议考核报告,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条 省政府通报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市县、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的市县、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下列规定问责:
(一)责成不合格单位限期整改,在通报考核结果后3个月内,向省政府书面报告整改情况,考核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被考核市县、单位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考核结果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门和同级人大常委会。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对市县政府和省直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送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市县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对本辖区内区、乡镇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9〕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南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计分表
2.海南省省直部门依法行政考核计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