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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65-1/2013-03177 文       号:琼府办〔2013〕3号
  • 发文机关: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3-01-09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主  题 词:
  • 备案登记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我省普通高考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2013-01-09 00:01
  •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 发布机构:省政府办公厅
  • 【字体: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

    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

    我省普通高考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我省普通高考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19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做好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我省普通高考

    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公安厅

     

    为做好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我省普通高考(以下简称“异地高考”)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做好“异地高考”工作的重要性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异地高考”问题涉及到千家万户,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关系社会稳定。做好“异地高考”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全力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异地高考”的准入条件

    根据我省基础教育水平和基础教育资源的承载能力,将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的就读、居住年限和外省籍务工人员在我省缴纳社会保险、居住年限以及从业情况,作为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准入条件和报考批次的资格。

    (一)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并连续居住满6,本人初一到高三年级在我省学校有学籍并连续在我省就读6年,同时在我省普通高中学校毕业,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并按规定参加我省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满6,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不受报考批次的限制。

    (二)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并连续居住3年以上(含3年)不满6年,本人初中阶段在我省学校就读并毕业,参加我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取得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并连续在我省就读满3年,同时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并按规定参加我省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3年以上(含3年)不满6年,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但只能报考本科第三批及高职专科学校。

    (三)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本人在我省有高级中等教育就读经历,并取得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也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但只能报考本省的高职专科学校。

    三、认真做好“异地高考”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

    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按照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实行“谁主管、谁审查、谁确认、谁负责”的审查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随迁子女的学籍和学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查外省籍务工人员在我省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公安部门负责审查外省籍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在我省的居住年限;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各部门的审查结果确认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的报名和报考批次的资格。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积极稳妥做好“异地高考”工作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异地高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教育纳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外来务工人员在我省的居住证制度,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负责提供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在我省的居住等相关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外省籍务工人员在我省的从业管理制度和缴纳社会保险制度,及时提供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在我省的缴纳社会保险信息;教育部门要健全、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加快中小学电子学籍网络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严禁“空挂学籍”的虚假行为,严防“高考移民”现象的发生;招生考试机构要做好随迁子女“异地高考”的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

    本方案从20141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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