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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三无”船舶综合治理规定》解读

2023-11-28 15:45 来源: 海南人大网 【字体:    打印

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三无”船舶综合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精神,我省持续开展“三无”船舶清理取缔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不法分子利用“三无”船舶实施走私、偷渡、非法捕捞等违法活动仍时有发生,严重危害水域安全和管理秩序,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渔业资源,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迫切需要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通过立法治理“三无”船舶。

《规定》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关于“三无”船舶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聚焦我省在“三无”船舶治理过程中亟需解决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统筹兼顾综合治理与民生保障,将有关政策措施转化为法规制度,并做好法规与政策的衔接协调,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规定》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不设章节,共十六条,主要对“三无”船舶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监管职责、分类处置制度、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规范。

(一)明确“三无”船舶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为解决执法实践中对“三无”船舶范围把握不准、“三无”船舶单独认定法律依据不够明晰等问题,《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范:一是明确“三无”船舶是指具有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情形,在水上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动或漂浮设施、装置。同时,还对船舶证书的定义以及城市园林水域水上船舶;用于水上体育运动和旅游经营活动的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冲浪板、水上飞机、拖伞等不适用《规定》的船舶、载具范围作出规定。二是对船舶未依法取得船名船号、船舶证书和船籍港;所有船舶证书均已被注销、撤销、撤回、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船舶所有权登记已注销,且注销原因为船舶灭失、失踪、沉没、拆解、销毁或者自行终止生产;船舶系未经审批或者未经建造检验擅自非法建造;伪造、变造、套用其他船舶的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船舶主尺度、船体结构、重要机电设备等与船舶证书记载严重不符等七类可以认定为“三无”船舶的情形作出列举式规定。三是明确由农业农村、海事、海警、公安、交通运输、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对“三无”船舶进行认定,并对情况复杂、认定困难,确需联合认定的情形及程序作出规定。

(二)明确“三无”船舶治理的监管职责。为从根源上解决“三无”船舶监管空白和多头监管等问题,《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范: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协作沟通机制,做好“三无”船舶综合治理经费、看管场所和人员等相关保障工作。二是明确渔业渔政、海事、海警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三无”船舶的监管职责和查处权限范围,解决监管与执法相脱节的问题。三是规定建立全省船舶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及数据库,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实现“三无”船舶智慧监管。

(三)明确“三无”船舶的分类处置制度。按照省委分类处置工作思路,坚持疏堵结合,《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范:一是对新增“三无”船舶和不符合相关条件的现有“三无”船舶,规定由有关执法机关按照职责予以没收。二是对村(居)民家庭自用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船舶,规定实行过渡期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减船转产政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救助服务,鼓励、引导和支持现有“三无”船舶从业人员转产转岗、就业创业,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四)明确“三无”船舶相关主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按照“减存量、遏增量”要求,强化源头管控,切断“三无”船舶利益链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范:一是对利用“三无”船舶从事走私、涉渔和违反治安管理、入境出境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等活动的,由有关执法机关没收“三无”船舶,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二是对船舶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未依法取得制造、更新改造手续,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制造、更新改造船舶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海事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没收制造、更新改造的船舶,并可以处罚款。三是对船舶修造厂点制造、更新改造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手续的船舶,未按照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签发的检验证书、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更新改造船舶,更新改造、维修“三无”船舶等非法制造、更新改造船舶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四是对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向“三无”船舶供油、供水、供冰、供电或者代冻、转载、收购、加工、销售其捕捞的渔获物和其他物品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渔获物和其他物品,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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