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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澄清正名和重新使用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制度

2021-08-03 12:12 来源: 海南日报 【字体:    打印

我省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澄清正名和重新使用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制度
给干部吃下“定心丸” 为发展增添源动力

■ 海南日报记者 尤梦瑜

8月2日,《关于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澄清正名和重新使用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在海口举行。海南日报记者采访了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就《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与意义、我省当前容错纠错机制以及下一步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具体举措进行解读。

激发广大干部担当作为

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省委主要领导直接指导下,省纪委监委会同省委组织部,研究起草了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制度,目的是通过通报发布公职人员容错纠错、澄清正名、重新使用等方面的典型案例,以案释规、以案释纪、以案释法,推动各级党组织大胆容错纠错,激励全省广大干部解放思想、敢闯敢试、干事创业,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心无旁骛地为海南自贸港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制度,就是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要求,通过不定期发布公职人员容错纠错、澄清正名、重新使用的典型案例,向全省释放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的强烈信号。”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制度,就是要破除“洗碗效应”,激励广大干部放下包袱、甩开膀子,大胆探索,大胆实践,大胆创新,以更加奋发昂扬的姿态投身于自贸港建设。

与此同时,我省分别于2018年、2020年印发《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中激励干部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制度,就是要打通这两个文件贯彻执行中的“堵点”,通过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和引导作用,督促各市县各部门动起来、做起来,推动容错纠错制度、澄清正名制度真正落地、见到实效。

“我省建立统一的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制度,也是一种制度集成创新,通过常态化、规范化通报发布四类典型案例,探索建立一个‘四位一体’、同向发力、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制度机制。”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7种容错情形树立鲜明导向

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制度建立后,纪检监察机关将通报发布公职人员容错纠错等4种类型的典型案例,结合海南自贸港建设实际,哪些情况属于容错情形呢?

2020年11月,我省出台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办法(试行)》,明确了可以容错的1个前提、7种情形。1个前提是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误和错误,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这个前提下,有7种容错情形:一是在探索性开展工作中,因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出现失误错误的;二是在制度集成创新、创一流营商环境等工作中因无先例可循、经验缺乏等,开拓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的;三是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出现失误错误的;四是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中,为提高效能、方便群众和市场主体,出现失误错误的;五是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出现失误偏差的;六是在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已经履职尽责,因不可抗力或者难以预见因素,临机决断,出现失误错误的;七是在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以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敢于主动担当、动真碰硬、攻坚克难,因情况特殊复杂,出现失误错误的。此外,对获得省改革和制度创新奖表彰、作为省制度创新案例发布、纳入省委深改办制度创新项目库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失误错误,应当作为容错重要情形予以考虑。

省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说:“可以看出,我省的容错纠错办法,在非主观因素、没有谋取不当利益前提下,将创一流营商环境、制度集成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提高行政效能、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促进重大政策和项目落地等方面出现的失误错误都纳入容错情形,释放了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强烈信号,树立了敢闯者敢用、有为者有位的鲜明导向,必将激励广大干部解放思想、敢闯敢试、大胆创新,凝聚起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强大动力。”

此外,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还将通过建立健全澄清正名工作机制,严肃处理诬告陷害等方式,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

针对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重新安排使用,记者了解到,对被问责处理影响期满的干部,要分清问题性质,看属于工作原因还是个人政治、廉洁方面的原因;要分清动机,看属于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要分清轻重程度,看属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还是后两种。对以上情形中属前者且符合重新任职条件的,该使用的应当及时合理使用,表现突出的可以提拔或进一步使用。

符合问责情形的干部,根据容错认定意见,不予或者免于处理的,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评优以及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对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容错对象,各级党组织要开展跟踪回访,落实谈心谈话制度,从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加强关心爱护,让他们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增强改正错误的信心。

各级党委要切实扛起政治责任

“容错纠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各级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有机组成部分。抓好容错纠错工作,不只是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事情,相反,各级党委(党组)是第一位,要切实扛起政治责任。”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一把手”,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在建设自贸港背景下做好容错纠错的重大意义,严格落实省委印发的公职人员容错纠错办法,坚持依规依纪,坚持实事求是,一就是一,二就是二,真正把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落到实处。

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容错纠错这项工作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都很强,相关政策如何理解把握,一些基层单位和公职人员还感到心里没底,这就需要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指导作用,让基层单位在具体实践中有范例、有指引,让公职人员在干事创业中有借鉴、有参照,充分感受到中央和省委鼓励改革创新的鲜明导向。

因此,各级党委(党组)在领导指导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容错纠错、澄清正名和受处分处理干部重新使用工作的基础上,要严格落实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制度实施办法要求,认真收集、严格筛选本地区本部门的典型案例,并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报送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通过上下联动、统筹协作,依照《实施办法》,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推动这项制度落到实处,切实为干部干事创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与政治生态。(本报海口8月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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