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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海南自贸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澄清正名和重新使用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情况介绍新闻发布会

2021-08-02 16:14 来源: 海南省新闻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关于建立海南自贸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澄清正名和重新使用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情况介绍新闻发布会
(2021年8月2日)


彭太华: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海南省新闻办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论述和中办《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精神,根据省委七届十次全会部署和沈晓明书记指示,省委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建立海南自贸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澄清正名和重新使用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今天的发布会主要是对《实施办法》进行解读说明。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嘉宾有: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宋健先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委编办主任李映旭女士,省纪委常委、秘书长,省监委委员周建成先生。首先,请省纪委宋健副书记介绍《实施办法》有关情况。


宋健:今年6月,海南省委七届十次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正确审慎对待、依法依纪宽容干部在改革探索中的失误错误,并定期发布案例、以案释规,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敢想善干有为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省委书记沈晓明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要求有关部门迅速行动,推动“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在海南落地见效。7月29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澄清正名和重新使用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同意由省委办公厅印发实施。会议强调,要认真贯彻实施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制度,常态化通报发布公职人员容错纠错、澄清正名、重新使用的典型案例,既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落地落实,又激励全省广大党员干部担当作为。


下面,我就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制度出台后,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向各位媒体朋友做个通报:第一个问题,为什么要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制度?

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这是落实党中央关于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精神,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对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提出明确要求。2020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把开展澄清正名工作作为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完善担当作为激励机制的重要举措。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制度,就是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要求,通过不定期发布公职人员容错纠错、澄清正名、重新使用的典型案例,向全省释放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的强烈信号。

第二,这是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迫切需要。近年来,一些干部因为工作失误或错误被追责问责,有的干部工作中开始变得缩手缩脚、畏首畏尾,怕出错、怕担责、怕处分,出现了“干得越多,问责越多”的顾虑和担忧。当前,海南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加快推进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关键时期,改革在很多领域突入了“无人区”,迫切需要广大干部发扬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埋头苦干的特区精神,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破难题、闯难关、啃硬骨头,不断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大力推进制度集成创新,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由贸易港。但是,探索就有可能失误,做事就有可能出错,洗碗越多,摔碗的几率就会越大。因此,对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失误错误的干部,只要他们出于公心,不是故意违纪违法,就要允许试错、宽容失误。当然,也不能把宽容失误理解为纵容错误,容错必须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不能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因此,在容错的同时,也要纠错,做到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帮助发生失误错误的同志吸取教训、提高能力、改进工作,更好地帮助干部成长、促进事业发展。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制度,就是要破除洗碗越多、摔碗越多的“洗碗效应”,激励广大干部放下包袱、甩开膀子,大胆探索,大胆实践,大胆创新,以更加奋发昂扬的姿态投身于自贸港建设。

第三、这是推动容错纠错和澄清正名制度真正落地的创新探索。为了树立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2018年7月,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中激励干部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对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和澄清保护干部机制作出具体部署。2020年11月,省委办公厅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对容错纠错的主要原则、实施主体、容错情形、容错认定、容错影响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两个文件的印发实施,表明了省委推动广大干部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埋头苦干、勇闯新路的坚定态度,营造了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良好氛围。但是,我们也发现,有些市县和部门在贯彻实施这两个文件过程中,思想上还有些顾虑,感到政策界限不好把握,执行起来怕出偏差,因而容错纠错的力度不大,澄清正名的案例不多,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效果还没有充分显现,与干部群众的期盼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当前,全省上下正在深入开展作风整顿建设年和“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制度,就是要打通这两个文件贯彻执行中的“堵点”,通过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和引导作用,督促各市县各部门动起来、做起来,推动容错纠错制度、澄清正名制度真正落地、见到实效。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在省委书记沈晓明的直接指导下,省纪委监委会同省委组织部,研究起草了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制度,目的就是通过通报发布公职人员容错纠错、澄清正名、重新使用等方面的典型案例,以案释规、以案释纪、以案释法,推动各级党组织大胆容错纠错,激励全省广大干部解放思想、敢闯敢试、干事创业,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心无旁骛地为海南自贸港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个问题,通报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哪几种类型?

根据省委通过的《实施办法》,省纪委监委通报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4种类型。第1类是容错纠错类,主要是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对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依法履职过程中出现的失误错误,没有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党的纪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没有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公职人员进行容错纠错的典型案例。

第2类是澄清正名类,主要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不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澄清正名的典型案例。

第3类是诬告陷害类,主要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查处的诬告陷害的典型案例。

第4类是重新使用类,主要是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使用条件的受处理处分干部影响期满后重新担任、进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为领导职务的典型案例。

上面这四种类型的典型案例,涉及到不同的制度规定的适用。我省建立统一的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制度,也是一种制度集成和创新,通过常态化、规范化通报发布四类典型案例,探索建立一个“四位一体”、同向发力、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制度机制。

第三个问题,如何做好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工作?

在这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全省性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工作由省纪委监委统一归口负责,目的是为了保证所通报发布的典型案例的严肃性、规范性、指导性、示范性。为鼓励各方面积极探索,《实施办法》还规定,各市县、省直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经省纪委监委审批后,在本辖区、本单位、本系统范围内通报发布典型案例。

省纪委监委通报发布典型案例,主要围绕“事前、事中、事后”3个环节做好工作。在典型案例通报发布之前,《实施办法》明确由省纪委监委建立典型案例库,将全省开展容错纠错、澄清正名、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受处理处分干部重新使用的典型案例统一纳入案例库。省纪委监委经过梳理研判,确定通报发布的案例后,组织人员进行案例采编,向有关方面深入了解情况,把事实证据核清楚,把纪法依据找准确,做到一案一剖析、一案一点评。这样,通过每月一次通报发布一期案例,两三年下来,就会初具规模,形成示范效应,就像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案例一样,能够对全省开展此类案件纪法适用工作提供指导,起到示范、规范作用;也可以让广大干部更清楚纪律的红线和法律的底线在哪里,明白哪些事情是可以容错纠错的,哪些事情是应当澄清正名的,哪些受处理处分干部是可以重新使用的,哪些错误是不可以宽容甚至要作为反面教材的。

在典型案例通报发布过程中,我们会综合考虑受众感受和发布效果,发布的范围、方式因案而异、一案一策。根据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进自贸港建设工作需要,对在改革创新、敢想敢干、先行先试中,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中,出现失误错误被容错纠错的典型案例,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相关权利和切身感受,我们也会采取内部通报方式。

在典型案例通报发布之后,省纪委监委将对典型案例的发布效果进行评估评价,做好跟踪问效和成果运用工作。一方面,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后,我们会及时了解关注党员干部和当事人的反应,定期评估社会效果,不断改进通报发布工作。另一方面,我们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充分运用好通报发布的典型案例,在规定范围内传达传阅,做到应知尽知,给担心“做多错多”干部吃上一颗“定心丸”。在这里向大家透露,新闻发布会后,省纪委监委将于今日向全省通报第一期容错纠错典型案例。

彭太华:感谢宋健副书记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现场的媒体朋友提问。


央广网: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属于容错的情形有哪些?


李映旭:您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容错的前提,是要科学合理界定在哪些情形下出现的“错”可以“容”,这样才能保证容错纠错工作的正确方向。

去年11月,我省出台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办法(试行)》,明确了可以容错的1个前提、7种情形。这1个前提是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误和错误,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这样一个前提下,有7种容错的情形:一是在探索性开展工作中,因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出现失误错误的;二是在制度集成创新、创一流营商环境等工作中因无先例可循、经验缺乏等,开拓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的;三是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出现失误错误的;四是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中,为提高效能、方便群众和市场主体,出现失误错误的;五是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出现失误偏差的;六是在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急难险重的任务中,已经履职尽责,因不可抗力或者难以预见因素,临机决断,出现失误错误的;七是在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以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敢于动真碰硬、攻坚克难,因情况特殊复杂,出现失误错误的。此外,我们对获得省改革和制度创新奖表彰、作为省制度创新案例发布、纳入省委深改办制度创新项目库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失误和错误,也作为容错重要情形予以考虑。

可以看出,我们省的《容错纠错办法》,在非主观因素、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前提下,将创一流营商环境、制度集成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提高行政效能、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促进重大政策和项目落地等方面出现的失误错误都纳入了容错情形,释放了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强烈信号,树立了敢闯者敢用、有为者有位的鲜明导向,必将激励广大干部解放思想、敢闯敢试、大胆创新,凝聚起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强大动力。谢谢您。


海南日报:在执纪执法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是如何落实容错纠错相关要求的?


周建成:非常感谢海南日报记者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关注。我们都知道,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俗话说,培养一名飞行员要花费与其体重等量的黄金,党组织培养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花费的心血更大。近年来,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的坚强领导下,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执纪执法专责机关,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提供的政策策略,坚持把“严”的主基调和“三个区分开来”、容错纠错有机结合起来,去年纪委监委就明确了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需要把握的六点具体要求。一是要求把“三个区分开来”贯穿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执纪执法的每个环节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要求;二是要求提高问题线索处置的精准度,给党员干部认错改错的机会,比如说,我们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和轻微违纪违法问题,多用谈话、函询这样的方式处置,一般不轻易启动初核。这个谈话、函询,既是了解情况,也是组织在给领导干部机会,如果被谈话函询者能够相信组织、依靠组织,如实说明问题、知错就改,组织就会从轻或减轻处理,就能够放下包袱、轻装前进;三是要求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及时处置问题线索,发现苗头性问题就及时提醒,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四是要求及时澄清不实问题,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五是要求做好执纪执法“后半篇文章”,及时堵塞制度漏洞,扎紧不让干部有机会犯错误的制度笼子;六是要求坚持文明执纪执法,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执纪执法始终,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经过这一年多的实践探索,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继续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坚决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落实容错纠错的具体要求,对明知故犯和无心之过、肆意违规和改革失误、蓄意谋私和因公差错等区别对待、恰当处理,统筹运用党性教育、政策感召、纪法威慑,最大限度地宽容干部在履职尽责中的失误错误,做到早发现早提醒、真容错敢纠错、讲政策给出路,推动干部从“有错”向“有为”转变,实现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的有机统一,不断释放监督执纪执法的正能量。对海南日报记者的提问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凤凰网:如何更好地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保护和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

周建成:非常高兴继续回答记者朋友的提问。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的做法有很多,因为时间关系,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但是有两个做法可以向大家做个介绍。一个是建立健全了澄清正名工作机制。《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在工作中,我们对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根据影响范围,或采取发函说明或当面说明或通报等方式予以澄清,及时消除核查产生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对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及时纠正。在这一方面,海口市、文昌市、澄迈县等市县纪委监委因地制宜探索了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帮助他们消除顾虑、卸下包袱,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另一个做法是严肃处理诬告陷害行为。我们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这样有助于形成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的正确导向。因此,我们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对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通过诬告陷害取得的职务、职级、奖励、资格等不当利益,我们会及时建议有关组织、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接下来,我们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将结合自贸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机制和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制度,更加主动地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还干部以清白,决不让干事的干部流血流汗又流泪,最大限度保护和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


海南广电国际传播融媒体中心:对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重新安排使用,在实践中如何把握?

李映旭:谢谢您的提问。做好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重新安排使用工作,要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在有关政策法规框架内,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分类施策、合理安排。

对被问责处理影响期满的干部,要分清问题性质,看属于工作原因还是个人廉洁方面的原因;要分清动机,看属于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要分清轻重程度,看属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还是后两种。对以上情形中属前者,也就是属于工作原因、客观原因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形态,且符合重新任职条件的,该使用的应当及时合理使用,表现突出的可以提拔或进一步使用。

符合问责情形的干部,根据容错办法,不予或者免于处理的,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评优以及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对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容错对象,各级党组织要开展跟踪回访和谈心谈话,从思想、工作上指导引导,在学习、生活上关心爱护,让他们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增强改正错误的信心。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对知错能改的同志,党组织会拉一把、给舞台,激励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改进工作、建功立业。谢谢您。


中新社:如何推动容错纠错、澄清正名和重新使用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在各级各部门得到有效落实?

周建成:中新社记者朋友的这个问题问得很好。容错纠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讲,抓好容错纠错工作,不只是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两家的事情,而应是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扛起政治责任。我们要求,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一把手”,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在建设自贸港背景下做好容错纠错工作的重大意义,严格落实省委印发的公职人员容错纠错办法,坚持依规依纪,坚持实事求是,一就是一,二就是二,真正把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落到实处。同时,我们也深刻感受到,容错纠错这项工作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相关政策如何理解把握,有关规定也不是特别清晰明确,一些基层单位和公职人员还感到心里没底,这就需要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引领作用,让基层执纪执法单位在具体实践中有范例、有指引,让公职人员在干事创业中有借鉴、有参照,充分感受到中央和省委鼓励改革创新的鲜明导向。因此,我们要求各级党组织在领导指导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容错纠错、澄清正名和受处分处理干部重新使用工作的基础上,要严格落实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制度实施办法要求,认真收集、严格筛选本地区本部门的典型案例,并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报送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通过上下联动、统筹协作,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推动这项好制度落到实处,切实为干部干事创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治生态,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敢想善干有为的干部队伍。

欢迎各位媒体朋友对我们实施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也期待媒体朋友们主动参与和积极支持我们的典型案例发布工作,为高质量建设海南自贸港凝聚磅礴力量。

彭太华:在今天发布会要结束之时,我还想再说两句,这是我最后一次主持新闻发布会了,在这两年七个月的时间里,由于大家的支持,我们共组织了306场新闻发布会,海南的新闻发布工作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这都是大家支持的结果。我作为首任新闻发布处处长,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也提一个请求,请大家继续支持我们的新闻发布工作,有一句话是这么说的“挥挥手不带走一片云彩”带走的是我们身后的感情。最后还是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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