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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公布施行

2021-02-25 21:57 来源: 海南日报 【字体:    打印

《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公布施行
投保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本报海口2月24日讯 (记者 孙慧 通讯员 杨洲 实习生 杨韫颖)2月24日,海南日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近日我省多个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今后业主在保险期间内发现住宅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细则》明确,海南省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范围有四类,包括主体结构工程倒塌、坍塌、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出现渗漏等,不同的保险类型,保险期限为10年、5年、2年不等,在保险期限之前分别有2年的等待期。我省要求投保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要把保险费列入建设工程概预算。保险期限从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后开始起算。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房屋建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出现的质量问题主要依靠质量保证金来维修,保修期限最高为2年,无法覆盖房屋在期满后出现的质量问题。相比之下,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险期较长,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代为追偿责任方,能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细则》提出,我省以海口市、儋州市作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先行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四个园区为先行先试试点地区,从保障性住房及商品住宅工程开展试点,特别是鼓励对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等住房作为先行试点;同时,鼓励其他条件成熟的市县,以及商品住宅工程参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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