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海南执行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
2023-02-16 09:09 来源: 海南日报 【字体:   打印

本报讯(记者 孙慧)近日,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相关通知,从3月1日起,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的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国家谈判药品。

从3月1日起,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的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国家谈判药品(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参保人员使用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内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国家谈判/竞价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支付办法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在协议期内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按我省乙类药品管理(个人需先行自付10%)再按现行政策规定报销,各相关单位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对于竞价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

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省医保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若有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须由国家医保局确定支付标准后执行。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在协议期内有被纳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国家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和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等情形,省医保行政部门可按相关规定调整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为让新版医保药品目录更快、更好地落地实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将积极配合谈判药品中选企业于2月底前将谈判药品直接挂网。谈判药品的挂网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参与目录准入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其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与竞价时的报价。

各定点医疗机构将根据临床需求,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保障我省参保人员用药需求,不得以药占比、总额费用控制等指标限制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入院使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海南省政府网站运行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004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01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