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现售条件
2018-05-23 15:05 来源: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 吴宇 【字体:   打印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内容来源:

 

  >>>>内容编辑:市住建局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海南省政府网站运行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004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01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