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规定
2021-01-11 16:50 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 符彩燕 【字体:   打印

1、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单位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2、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5、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报局综合处备案)

6、实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小时工资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7、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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