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规定
2021-01-18 16:46 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 符彩燕 【字体:   打印

1、单胎顺产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4、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

5、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生育,按正常生育享受产假。

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具体是指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其生育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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