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27 09:11 来源: 海南日报 【字体:   打印

我省调整城镇从业者生育津贴申请
新规适用今年2月1日后生育人员

本报讯(记者 易宗平)如何规范生育津贴发放工作?我省近期出台并实施《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业务经办规程》(琼社保规〔2023〕1号)(以下简称《经办规程》)。

根据《经办规程》,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参保缴费不正常的或不缴生育保险费的,对应月份的生育津贴不予计发;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月数。

《经办规程》要求,用人单位在从业人员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1年内须完成生育津贴申请;用人单位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账户被封或者冻结等客观原因未垫付生育津贴”的情形,参保人须在2年内完成申请生育津贴;2023年2月1日后生育人员申请生育津贴,在生育当月底前完成连续6个月(不含生育当月),按8.5%费率缴交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收补缴记录,也视为足额缴费;宫外孕手术的,提供宫外孕医学证明材料也可以申请生育津贴等内容。

按照国家公布的服务事项规定,《经办规程》将生育津贴拨付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据了解,《经办规程》只适用于2023年2月1日后生育的人员,此前生育人员的生育津贴办理,仍按照2013年印发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办理工作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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