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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65-1/2023-42074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2023-02-23
  • 标  题: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 文  号:琼医保〔2023〕31号发布日期: 2023-02-23
  • 主  题 词: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
管理的通知
琼医保〔2023〕31号


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医保服务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要求,为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医保价采〔2022〕127号)和《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的操作要点》(医保价采〔2022〕140号)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按照“以服务产出为导向、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离”的原则,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原来的19个整合为15个(详见附件1、2)。

(一)项目规范整合的路径和方法

1.一期植入手术(种植体)和二期手术(放置愈合基台)的设计、准备和操作等合并为种植体植入项目。

2.牙冠置入服务(包括印模制取、颌位关系记录与转移、基台和牙冠安装、调试修改等),合并为牙冠置入项目。

3.种植牙配套实施的植骨手术、软组织修复、植入体的修理和拆除等服务,设置独立的口腔内植骨项目。

4.医疗机构为确保缺牙修复精准度,利用医学影像等各类检查手段和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构建虚拟3D模型、制作病灶模型或手术导板的,按照服务产出分别设立相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5.对于全牙弓修复种植、颅颌面种植等复杂种植手术,可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上体现差异。

(二)推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技耗分离”

1.医疗机构提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主要采取“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即种植体植入费与种植体耗材系统价格分开计价;牙冠置入费与牙冠产品价格分开计价;植骨收费与骨粉、骨膜价格分开计价。种植体及牙冠植入等相关耗材,按照海南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相关政策执行,实行零差率销售;种植体耗材系统在四川联盟种植体集采、牙冠竞价挂网联动后,执行集采价格及竞价挂网价格。

2.医学3D模型打印(口腔)和医学3D导板打印(口腔)暂不执行“技耗分离”,进行打包定价,不得另外收费。

二、制定种植牙全流程调控价格标准

(一)全流程价格调控目标

根据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种植手术例数、调查登记的平均费用、2021年人均GDP及2020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将我省三级、二级、一级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口腔种植全流程价格调控目标确定为4100、3485、2962元,预留弹性空间(n取值97.5%,留出2.5%余量)后实际为3998、3398、2888元。按照“诊查检查+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的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整体调控,包含种植全过程的诊察费、生化检验费、影像检查费、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医学3D建模(口腔)、医学3D模型打印(口腔)、医学3D导板打印(口腔)、麻醉和药品费的总和,不包括拔牙、牙周洁治、根管治疗、植骨、软组织移植。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调控目标,合理开展诊疗服务和收费。

(二)调控目标上浮情形

对照国家局《操作要点》中全流程调控目标上浮的三种情形,我省无符合情形1和情形2地市及医疗机构。后续将探索情形3(对口腔种植成功率高等特定情形的医疗机构)的放宽政策,放宽部分主要在种植体植入和牙冠置入两个项目的价格水平上体现,拟在本文执行一年并经评估后另行发布。

(三)制定新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

制定15项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价格类型为最高指导价,不得上浮;公立医疗机构根据成本变化情况以及调控目标主动下浮价格,下浮不限。规范后的种植体医疗服务项目暂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门诊治疗费用纳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三、确保口腔种植综合治理取得成效

(一)加强对医疗机构口腔医疗服务价格的引导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我省全流程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督促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口腔种植价格行为,促使价格水平与医院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价格次序排位靠前、显著高于平均水平的公立医疗机构要按本通知要求主动回调,发挥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价格对市场的参照和锚定作用。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牙等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定价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对比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主动在明显区域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保障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不得以虚假的或具有误导性的“补贴”“低价”等价格手段,诱导欺诈患者。

(二)建立价格监测和建立异常警示制度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将价格投诉举报较多、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拒绝或消极参与种植牙集采、虚构事实贬损参与集中采购单位和中选产品、不配合调控工作维护虚高价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年内多次进入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集中通报。对于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监管手段,促进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属于公立医疗机构的,审慎对待其提出的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申报事项,必要时采取约束措施。

(三)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加强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调控与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协同配合,切实降低种植牙医疗服务和耗材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费用负担,引导医疗机构通过透明价格、优质服务、规范管理、良好口碑等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3月10日起执行,医疗保障、医保经办和医疗机构信息部门按照本通知提前做好新项目贯标与医保信息系统更新维护。

附件:1.海南省新增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海南省废止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海南省口腔单颗常规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构成情况表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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