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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65-1/2020-31952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海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2020-09-02
  • 标  题: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0-09-02
  • 主  题 词: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琼民发〔2020〕6号


各市县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卫生健康委、扶贫办、妇儿工委办公室、妇联、残联,洋浦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3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8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关爱服务能力,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为广大农村留守妇女,特别是有困难、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相应的关爱服务,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村留守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助力脱贫攻坚,实现乡村振兴战略。

二、重点任务

本实施意见中的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不满60周岁的妇女。

(一)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能力。鼓励农村留守妇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留守妇女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支持各市县开发适合农村留守妇女参加的专项职业考核项目,引导培训机构面向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家务操持、婴幼儿照顾、养老护理等职业技能培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的培训资源和优势,吸纳农村留守妇女参加培训、务工,实现就近就地就业(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采取专题培训和“以会代训”“以赛促训”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非遗传承人群培训力度,举办黎锦技艺、黎族制陶技艺培训班,将培训对象向农村留守妇女倾斜(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组建巾帼科技轻骑队,深入农村留守妇女参与的女农民合作社的田间地头和作坊,根据农村留守妇女的需求,手把手进行培训,帮助她们掌握一技之长;举办好海南自贸港女性创新创业大赛,通过举办培训班、论坛、沙龙、创新创业大会等方式,吸引有创业意愿的农村留守妇女进行培训,充分激发农村留守妇女创新创业热情和能力(省妇联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政策,扶持发展残疾人电商网店、线上销售农副产品等,带动残疾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省残联负责)。

(二)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指导村民委员会以组织文体活动等方式,定期关注农村留守妇女,将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省民政厅负责)。推动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关爱家人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出农民工加强与家人的沟通联络,增强感情交流,营造良好家庭氛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农村文化和体育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文艺团体到农村开展“群艺大舞台”和“戏曲进乡村”等惠民演出活动,积极组织适宜农村留守妇女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专业服务;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组织开展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专业精神关爱服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深入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履行普法宣传责任,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法律知识普及力度;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将家庭暴力、虐待、劳动纠纷等涉农村留守妇女案件纳入法律援助重点事项;发挥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乡镇妇女维权站点、社区“妇女之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为有需要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纠纷化解、法律服务等,支持农村留守妇女依法维权(省司法厅牵头,省妇联、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加大对涉及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警情的处置力度,加强线索摸排,坚持打早打小,严厉打击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实施强奸、诈骗、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净化农村社会治安环境(省公安厅负责)。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查处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妇女等人员公平就业规定的情况、查处职业介绍机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或就业信息中包含对农村留守妇女等歧视性内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推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设,形成乡镇调解、市县区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体系,及时调处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乡村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农村留守妇女的生产生活纠纷、邻里矛盾等(民政厅、省司法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助力贫困农村留守妇女脱贫。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社会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省民政厅负责)。关注农村留守妇女家庭,及时将具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家庭列入监测对象予以帮扶;加强数据信息共享交换,与有关部门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为行业部门精准施策提供依据(省扶贫办负责)。开展“姐妹手拉手” 结对帮扶活动,组织市县、乡镇、村居妇联执委与农村留守妇女开展结对帮扶,力所能及地帮助做好扶志扶智、项目带动、关爱扶持等工作(省妇联负责)。加大对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服务力度,为适龄农村留守妇女免费进行“两癌”筛查,开展贫困母亲“两癌”救助,切实提升农村留守妇女的卫生保健意识和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支持社会组织和慈善力量为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及其家庭开展相关扶贫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实施好“母亲邮包”等项目(省妇联、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为残疾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康复服务,为残疾人发放辅助器具等康复设备,使残疾农村留守妇女得到康复救助与服务(省残联负责)。

(五)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家庭教育水平。坚持面向农村留守妇女,实施“父母成长计划”,深化“海南省百万家庭共成长·家庭教育社区乡村行”活动,组织家庭教育讲师团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农村生活的家庭教育亲子实践活动、家庭教育讲座、家庭教育微课堂,普及家庭教育科学知识,提供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进一步增强农村留守妇女履行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省妇联负责)。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专业机构根据农村留守妇女的多元化需求,提供一对一、面对面、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务;搭建互助交流平台,分享家庭教育经验做法,推动农村留守妇女互学互助,不断提升家庭教育的素质与能力(省妇联、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积极作为。在农村妇女群众中加强妇女权益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农村留守妇女法治素养;指导基层妇女议事会开展妇女议事活动,解决妇女群众来访、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等问题;鼓励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广泛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和村民议事会等社区议事协商活动,引导其参与村规民约制定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大事实事议事协商,拓宽农村留守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提高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省妇联、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挥农村留守妇女的独特作用。坚持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村留守妇女的意愿,最大限度调动农村留守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其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中奋发作为、勤劳致富,实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省妇联牵头,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常态化开展寻找“最美家庭”活动,做好“文明家庭”的推荐,开展好家风好家教主题宣传活动、家庭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动员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参与“绿色家庭”创建,带头倡扬新时代文明家风,带头移风易俗,带头摒弃陈规陋习,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省妇联牵头,省民政厅、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等活动,更好地发挥其在保护儿童、关爱老年人、预防和打击侵害女童犯罪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省民政厅、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全过程。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带领村民委员会和广大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

(二)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做坚定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信仰者、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者。开展“百千万巾帼大宣讲”等活动,使新思想新理论融入农村留守妇女生产生活。

(三)压实关爱服务责任。各市县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各市县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责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牵头落实职责分工,确保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干事。鼓励各地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

(四)建立信息台账制度。以县为单位,由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统筹、乡镇(街道)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掌握辖区农村留守妇女的基本信息,重点排查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和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情况。各市县民政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此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和出台具体落实举措,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同时,将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好的经验做法和工作建议,及时报省民政厅和有关部门。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海南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妇女联合会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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